李震華觀點:自欺欺人的「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

2019-06-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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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當法官的審判程序及結果違反了法律,在司法內部固然是以上訴來救濟,但不能說既能內部上訴就可以排除憲法所定的外部監督機制;通常,監察權是在審判完成之後,才事後調查個案裁判有無違反法律而得予彈劾,但少數違反重要訴訟程序及違法情節重大時也可在審判中緊急介入監督。如今這都已在法官法第30條以下的法官評鑑章明文規定,並早經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在案。司法官們怎會違反憲法、大法官解釋及法官法而高喊審判核心不可侵犯呢? 司法官們為何不反思自己如果一切有依法律進行審判,有何好怕外部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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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也公認審判核心若明顯違法  則屬得監督之外部秩序

何況,依大法官釋字530號、539號解釋,司法院亦得依據法律發布監督法官辦案的相關規則,嚴格講這也是外部監督;而就司法長官監督法官職務時,如何不妨害審判獨立,司法院於其網頁公開文檔中亦表示:審判核心領域之疏誤,倘例外地已達一般人均得判斷之明顯、無疑的錯誤(例如適用多年前已廢止之法律而為裁判),或已屬枉法裁判而構成犯罪、懲戒者,則已不再屬審判獨立保障之核心領域,而應屬外部秩序之範疇,得為適當之職務監督或懲戒。

律師公會全國會更肯定監察權 是審判獨立的制度性保障

再者,律師公會全聯會在2018.12.13發布司法獨立審判與監察權調查之界線聲明中,表示:「抑且,監察院對於相關案件固得進行調查,惟不得逕自推翻法官所為裁判,當事人仍應經由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司法救濟程序,回歸法官本於「司法獨立審判」進行最終判斷,就此而言,監察權之行使,並未影響法官獨立審判,而是「審判獨立制度性保障」之一環。」,更肯定監察權就司法個案的監督也是合法的。

總之,這次9個司法官方機關團體提出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恰好反映出司法官們欠缺民主憲政的法治國素養!讓人有理由擔心現行司法改革改變不了當今司法沉疴,為免部分恐龍司法官再於自由心證神主牌外,又握有免於監察院監督的審判核心貞操牌,而突變成失控的「酷斯拉司法官」災難!我們必須認真考慮引進西德接收東德式的司法轉型正義改革?或至少以民選司法首長的司法民主化方式來汰換欠缺民主憲法意識的司法領導層?或修法把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自由心證權力分配給陪審團的司法民主化方式,來有效扭轉現今司法官方的反民主憲政秩序文化,進而落實司法改革,這是不分藍綠黨派的您我全體國人所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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