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超前立法與法律變遷─看同性婚姻立法

2019-05-2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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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利己心之造成傳統政治重視家庭之結果,發展成以家族爲單位的利己團體。家庭之擴展始於互相依賴,以保障生存,其後冀於宗嗣承繼,必欲聚積巨產以遺子孫,一念肥家,不知有社會公益。孫中山先生曾在民國十三年演講三民主義時兩次提及外國人譏評中國人是一片散沙。中國人最崇拜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爲保護宗族起見,寧肯犧牲身家性命。但對於家族以外的事物,卻極度缺乏認同感。家庭的發展,除了造成宗族主義,極端維護自我家族的利益之外,亦常以親戚爲一種勢力結合,有所壟斷,以私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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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同婚法表決其實應該是「「大法官跟人民誰比較大」的表決」,這個國家的主人究竟是15位大法官還是765萬人民?(取自下一代幸福聯盟臉書)
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同婚法表決其實應該是「「大法官跟人民誰比較大」的表決」,這個國家的主人究竟是15位大法官還是765萬人民?(取自下一代幸福聯盟臉書)

當民國十九年民法起草期間,甚多否定傳統中國家制的人提出了嚴重的檢討。傅秉常便在立法院正式提出的問題,連究竟要不要姓?要不要結婚?要不要家庭?都産生論爭。蔡孑民認爲姓可以不要,因爲「用父姓或母姓都不公道,各個人對社會,不過要有一個記號而已,那麼另中設法定個記號便行,不定要有姓」。李石曾認爲有了姓才可以考求宗系、人種,不過究竟用父姓好、抑用母姓好,還不能確定。蔣夢麟當時認爲五十年以內,姓是要的,五十年以後便可以不要了。只有吳稚暉認爲姓是不可少的。 至於結婚,蔡孓民認爲不必,男女可以隨意同居。既然無結婚,自然無家庭; 不過這是將來的事,不是目前的事。李石曾表示很贊同蔡孑民的主張,「他覺得社會上的結婚,而由繁重的儀式,到了簡單的儀式,將來進而至於沒有儀式,是可能的;家庭已由大家庭到了小家庭,將來進而至於無家庭也是可能的。」蔣夢麟認爲五十年內,家庭與婚姻是要的。五十年以後便都可以不要了。吳稚暉則認爲結婚是要的,而家庭則可有可無。

立法院長胡漢民以傅秉常提出的問題,請問當時教育家與社會學家所得的以上些答案觀察,當時的立法者思想如此清晰,而社會大衆的觀念,未如此開放。但民法的立法者確乎以前瞻的目光,預測社會的趨向,而有一些「超前立法」的作爲。以今日的眼光看當時之立法,不難發現瑕疵;其中,以親屬繼承兩編部份條文過度超越社會現實狀況,或對社會的趨向預計錯誤,至今法律與社會仍有差距。

胡漢民曾指出:

「制度是人類滿足其欲望的要求之産物,如果一種制度,因失却其空間性與時間性而趨於僵化,並不是一件怪異的事。這樣,人們因改變了思想之社會環境,而把家族制度按合於他發展的時代而成爲各種不同的形狀,是我們必取的手段。我嘗推想:中國家族制度所以能特殊鞏固,有二千餘年的歷史,乃至到今日在我們民法中必欲保存其精神而不能全部改造,如一般感受新思潮的青年所想望,完全爲物質生活的生產方法所決定的。中國自來是農業社會的組織,農業社會需要分工合作,互相爲助。…家族愈大,生產也愈多,…在這種的家族組合中,便是小孩子都盡了一分的力量,實行了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社會主義的目的,但是假如生産的方法改變,家族制度的命運便必然中斷,…人民的勞動力,由家層轉移; 到工廠,家族的產業組織,全盤破壞;於是大家族變爲小家族,最後完全歸於消滅了。我們在編訂民法,起草親屬繼承兩編的時候,對於家族制度,便酌斟損益於此。據我們調査社會情況的結果,中國若干都市,已進化到二十世紀歐美式的工業社會而無遜;而大部份農村,卻還滯留在中世紀的農業組合中。這種社會進步不齊一的現象,更使立法者不能不從『令今可行!方面去著想,於是承認保存家族制度的精神而酌爲變革,在民法上便全行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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