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銘專欄:反稀釋條款並非你想的那樣

2016-06-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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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很複雜,但請記住這是相對少數的狀況。對於成長不如預期的新創,投資人大部分時候是選擇放手讓其倒閉。如果是非戰之罪,例如市場規模一直沒法成長到預期大小,創業家已經盡力,這樣子就算公司倒閉,其風險資本家還是有可能願意注資創業家下一間公司,畢竟雙方已經合作多年,有一定熟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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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起來,大多數時候創辦人在和投資人協商合約時,只要反稀釋條約的精神屬於當時主流的種類——例如現在主流的加權平均反稀釋——就不應該浪費太多時間去爭論條款的細節,因為大部分時候這個條款並不會被觸發:公司要不就是順利以更高股價募得下一輪,要不就是風險資本家放手讓其倒閉。

那麼在這極少數觸發反稀釋條款的狀況下,會發生什麼事呢?

情境一:無反稀釋條款

情境一
情境一

首先我們來看看無任何反稀釋條款的狀況。在上圖的案例中,新創在前一輪(A輪)總共募了$2M外部資金,並釋出25%股權,因此普通股的估值(也是公司的Pre-Money估值)為$6M,佔75%。公司Post-Money估值為$8M。

該新創後來業務拓展不如預期,資金日益見底,進行新一輪估值時,願意領投的風險資本公司表示股價必須下修,經過所有新舊投資人和創業團隊協商後,決定Pre-Money估值為$6M,這比上一輪Post-Money少了$2M,反映出公司成長和營運在這段期間不如預期、導致公司價值減損的事實。

本輪的投資者決定投入$2M現金換取25%股權,公司Post-Money估值回到跟前一輪相當的$8M,但是普通股和A輪優先股的股權被稀釋到各剩下19%和56%左右,兩者被稀釋程度一樣。

以下我們來看如果有反稀釋條款,會發生什麼事。

情境二:Full-Ratchet反稀釋條款

情境二
情境二

第一種反稀釋條款稱為Full Ratchet Anti-dilution,這部分中國的翻譯「完全棘輪」比較有畫面,台灣則多半譯為解釋條款精神的「股權比例保護調整法」。這種反稀釋條款被觸發後,新一輪所有的價值下修都由普通股股東承擔,擁有反稀釋條款的股東將透過較低的優先股轉換價格轉換得較多普通股,從而抵銷股價下修的影響。

在上圖中,我們可以看到新一輪的Pre-Money估值維持$6M,但因為觸發了Full-Ratchet反稀釋條款,所以A輪優先股透過較低的轉換價(因而產生較多股數)維持住了自己的$2M價值,普通股則被迫承受所有的價值減損($8M – $6M = $2M),因此其價值只剩下$4M($6M – $2M =$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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