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外患罪法制的前世今生─兩岸的惡意螺旋會加劇嗎?

2019-05-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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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良2。(取自維基百科)
張學良。(取自維基百科)

在多年來都被帝國主義或其代理人欺壓的國民政府,統一全國後矢言推動國家的現代化,當務之急是先從起草一整套,與西方現代文明法治可以接軌的民刑法法典開始。1935年初國府頒布了沿用至今的第二套刑法典,用12個條文規範外患罪,刑罰為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所在多有,法制不可謂不森嚴周密。從法制史的角度上,這是甚麼原因,得要再回到當時的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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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中期的南京國民政府,不單背負如前所述民初以降,帝國主義強加給中國的種種屈辱。在918事件後,日軍鐵蹄在1932年成立了滿州國以後,就堅持熱河是滿洲國的領土,由錦州出發掠取熱河。1933年日滿勢力向關內擴張,圍繞長城一線發生數場戰役,與熱河戰役相連接。

由於當時南京國民政府的政策重點仍落在「安內」與戰爭準備階段,故採取了退讓態度,結局以雙方簽訂了塘沽協定暫息爭端。當時中國國內抗日救亡運動風起雲湧,緊接長城抗戰還發生了「察哈爾民眾抗日民眾同盟軍」的事件,中國統一反而加劇了日本侵略華北的腳步。

1933年,日本以熱河省地方官員表示歸附滿洲國為由,與滿洲國軍隊進軍熱河,省長湯玉麟不戰而逃;之後日軍進攻山海關、長城各隘口與熱河,國民政府派遣重兵在長城沿線各要地關口如冷口、喜峰口、古北口、羅文峪、界嶺口憑險固守並抵禦日軍,但最終由於軍備不良、戰力消耗殆盡、戰略位置喪失而撤退。

之後中華民國成立國民政府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由黃郛與何應欽與日本代表梅津美治郎簽訂塘沽停戰協定,劃定冀東22縣為非武裝區,中國軍隊不得進入,而日軍退回長城以北。此冀東22縣區域內由娶了日本老婆的北洋政府財政部前官員,也是後來在台灣有過政治角色的大陸工程公司總裁殷琪的叔公,漢奸殷汝耕後來組織的冀東防共政府統治,實際上是聽命日本天津駐屯軍的魁儡政權。

但實際上日軍以「監察中國軍隊」的名義留下了駐軍,對華北改鯨吞為蠶食。在中方的隱忍退讓之下,直到1935年12月,冀察政務委員會成立,日本勢力逐漸進入了華北。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在不戰棄東北之後,1930年代的前期又面對一個更大的恐懼,很可能即將失去華北。除了當地日寇武裝的威脅外,還有一個已經公開投日的真漢奸殷汝耕與偽組織冀東防共政府,加上一個居心叵測在華北,與南京國府貌合神離的準漢奸宋哲元,與其隨時可能公開投日的軍政勢力。

因為宋哲元與其高級幹部,乃至於殷汝耕等人在華北與日軍的勾搭都是半公開的,國府不可能都不知道。故1935年元旦頒布的刑法就有了第113條的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這是指殷汝耕。與第 114 條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這在說宋哲元,兩條文都是在當年指向性非常明確的因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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