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投後性別政策聞風不動,形同與保守國民開戰

2019-04-0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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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通過,748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卻大有一視同仁的意思,能符合理由書的意見嗎?如果領銜人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聲請大法官解釋,政院的版本能通過司法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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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過同志教育案,陽奉陰違情況更嚴重。第十一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訂之同志教育?」理由則明敘本案複決的標的,是國民教育依性平法施細第十三條規定的同志教育,而施細第十三條是用來定義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融入課程與每學期提供四小時以上的性平教育。

這是性平集團與激烈團體間激烈爭執的核心,激烈團體向來認為沒有特殊誘發,人類不會走上同性戀,所以性平集團更加對此堅持,結果是施細的十三條改為非常攏長的「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這當然是陽奉陰違,誰不知道同志與性傾向幾乎同義?

如果教部緊扣公投案所訂的施細十三條,是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定義條文,也就是施細定義的同志教育只是融入課程與主動提供四小時,在其他方面即使教育學生認識尊重不同性傾向(可能是被動應諮詢、提供熱線服務、也可以有高關懷群體的設計),就可與公投案脫鉤。因為性平法規定性霸凌申訴的機制,而對不同性傾向敵意攻擊言行屬性霸凌,這又不在這次公投範圍,因此尊重不同的性傾向並未被公投取消,如果教部在最小範圍內妥協,可以保留性平法整體精神,也沒有明擺著違反民意的問題。

反同團體不滿政院版同婚草案,已將戰場轉移至立院。(郭晉瑋攝)
反同團體不滿政院版同婚草案,已將戰場轉移至立院。(郭晉瑋攝)

罔顧公投結果 逼保守選民擁抱激烈團體

性平集團用文字用論述,讓公投前公投後,對政策都沒影響。這點小聰明,卻可能有非常不智的後果,性平法施細從民國九十四年就發布,為何今日才引起激烈反對?顯然與激烈團體的動員有關,激烈團體只是動員,若無保守國民支持基礎,那也是枉然;性平集團繼續用進步話語啟蒙姿態抵抗政策合法化的變遷,激烈團體能操作議題的資本就更多。反而政策有限的妥協,可能讓激烈團體進一步的操作得不到保守國民的支持,因為保守國民對同志還是具有限的善意。

如果性平政策完全忽略政策合法化機制的挑戰,擺明了就是政府與保守選民宣戰,保守選民在只有激烈團體可以倚靠的情況下,下場恐怕不會如性平集團想的簡單,並不是精密論證就可以收拾殘局。

*作者為男同性戀公民,曾任非營利組織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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