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投後性別政策聞風不動,形同與保守國民開戰

2019-04-0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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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為同志大遊行,挺同人士高舉彩虹。(甘岱民攝)

圖為為同志大遊行,挺同人士高舉彩虹。(甘岱民攝)

性別平等很難懂,能懂的人很聰明,搞懂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諸多辭彙差異,言詞細微處「證明」別人是在歧視。但也因聰明,常認為憑進步的政策意理就可以推行,反對者不是蒙昧無知,就是惡意傷害,因此只要把道理講清楚,就可以掃除愚蠢惡意的反對,都不要說人民觀感,就連政策合法化這種小細節都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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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一詞在政治哲學上本非貶意,是「保存(conserve)」的意思,留存以前的事物,這是對人類智慧審慎,認為人為設計的策略方針百密一疏,承襲的事物通過時間考驗有其意義。去年公投開票結果,台灣人無疑是保守的。

公投是保守選民的自主判斷

不實施性平教育中同志教育的第十一案得了708萬餘票;婚姻定義一男一女的第十案得了765萬餘票,內容類似的同性結合不由民法保障第十二案則獲640萬票。性平政策集團總是想從組織動員的角度,分析三公投。但是天下皆知三案發起來源均同,得票落差卻不小,選民即使保守,沒有自主判斷嗎?

假設大部分的選民屬性保守,一夫一妻育有子女,這個結果其實很合理:國民最關切自己適用的制度不受改變,因頗多消息暗示這可能發生,一般國民難進行專業判斷,不如用公投鎖定;同志教育則攸關自己子女,因為資訊混亂,不知道同志教育教了甚麼,乾脆不要;最後仍願意保障同性,只是基於擔心己身制度受改變的邏輯,保障形式若跟婚姻拉開最為安全,三案中此案反對票最高,因為「保障同志」本來就是爭議話題,會有高度不支持也很自然。從此來看,這三案並非被洗腦動員,也不是「反同」,甚至具有限的善意,只是對新興議題採取一種疑懼、謹慎的態度。

20190305-國民黨團立委5日針對民進黨團將同婚專法逕付二讀,於議場內舉牌抗議,並要求「完備立法程序,反對逕付二讀」標語。(顏麟宇攝)
國民黨團立委針對民進黨團將同婚專法逕付二讀,於議場內舉牌抗議,並要求「完備立法程序,反對逕付二讀」標語。(顏麟宇攝)

公投無法影響政策 政策違反公投內容

但性平集團沒有聽到這樣的聲音,反而舞文弄法把強渡關山。這操作很聰明,但下場很危險,保守國民發現民意被視之無勿,可能更支持激烈團體。

748施行法與同志教育兩事都對公投陽奉陰違。

748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民法以外其他法規有使用「婚姻、配偶、夫妻、結婚」等,同性結合與婚姻同,立法說明並指出年金社福的權利。但公投第十二案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理由指出「(二)…1.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權意疑另以他法保障之…同性間卻完全沒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仍有諸多不同…我國民法婚姻制度之設計,所考量者均為異性婚姻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故國家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權益,宜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保障之…」從引文來看,應該很清楚,是因為異性同性結合實際上不同,衍生的權利義務不會一樣,才希望公投。

公投通過,748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卻大有一視同仁的意思,能符合理由書的意見嗎?如果領銜人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聲請大法官解釋,政院的版本能通過司法審查嗎?

近日通過同志教育案,陽奉陰違情況更嚴重。第十一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訂之同志教育?」理由則明敘本案複決的標的,是國民教育依性平法施細第十三條規定的同志教育,而施細第十三條是用來定義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融入課程與每學期提供四小時以上的性平教育。

這是性平集團與激烈團體間激烈爭執的核心,激烈團體向來認為沒有特殊誘發,人類不會走上同性戀,所以性平集團更加對此堅持,結果是施細的十三條改為非常攏長的「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這當然是陽奉陰違,誰不知道同志與性傾向幾乎同義?

如果教部緊扣公投案所訂的施細十三條,是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定義條文,也就是施細定義的同志教育只是融入課程與主動提供四小時,在其他方面即使教育學生認識尊重不同性傾向(可能是被動應諮詢、提供熱線服務、也可以有高關懷群體的設計),就可與公投案脫鉤。因為性平法規定性霸凌申訴的機制,而對不同性傾向敵意攻擊言行屬性霸凌,這又不在這次公投範圍,因此尊重不同的性傾向並未被公投取消,如果教部在最小範圍內妥協,可以保留性平法整體精神,也沒有明擺著違反民意的問題。

反同團體不滿政院版同婚草案,已將戰場轉移至立院。(郭晉瑋攝)
反同團體不滿政院版同婚草案,已將戰場轉移至立院。(郭晉瑋攝)

罔顧公投結果 逼保守選民擁抱激烈團體

性平集團用文字用論述,讓公投前公投後,對政策都沒影響。這點小聰明,卻可能有非常不智的後果,性平法施細從民國九十四年就發布,為何今日才引起激烈反對?顯然與激烈團體的動員有關,激烈團體只是動員,若無保守國民支持基礎,那也是枉然;性平集團繼續用進步話語啟蒙姿態抵抗政策合法化的變遷,激烈團體能操作議題的資本就更多。反而政策有限的妥協,可能讓激烈團體進一步的操作得不到保守國民的支持,因為保守國民對同志還是具有限的善意。

如果性平政策完全忽略政策合法化機制的挑戰,擺明了就是政府與保守選民宣戰,保守選民在只有激烈團體可以倚靠的情況下,下場恐怕不會如性平集團想的簡單,並不是精密論證就可以收拾殘局。

*作者為男同性戀公民,曾任非營利組織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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