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人突然過世,家屬往往還來不及整理情緒,醫院、殯葬業者、火化、交通、餐費等支出就接連出現。這時如果家人手上剛好有死者的提款卡,也知道密碼,很容易冒出一個念頭:「反正這些錢都是拿來辦他的後事,能不能先從帳戶領出來付?」但這個看似合情合理的做法,法律上其實比想像中複雜。家人死亡後,帳戶裡的存款已經進入遺產範圍;如果有多名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完成前,原則上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即使提款目的真的是支付喪葬費,也不代表其中一名家屬可以自行拿死者提款卡到ATM領錢。實際上,類似行為甚至可能衍生侵占、偽造文書或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款項等刑事爭議。
家人過世後,可以拿他的提款卡領錢嗎?死亡那一刻,存款已成為遺產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如果繼承人不只一人,《民法》第1151條進一步規定,在遺產分割以前,各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換句話說,父親或母親一旦死亡,他銀行帳戶裡的存款便進入遺產範圍。即使提款卡原本就是由其中一名子女保管,甚至死者生前也曾讓他代為提款,也不能單憑這些情況,就認定死亡後仍可照原本方式繼續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針對「家人死後到底能不能直接領取他的帳戶存款」也曾公開說明,原則上不可以,並建議民眾不要貿然這麼做。原因就在於死亡後財產關係已經改變,若有多名繼承人,單一繼承人自行處理存款,很容易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因此,就算ATM當下仍然可以正常提款,也不能把「機器領得出來」理解成「法律上可以領」。
「我只是拿去付喪葬費」也不代表一定沒問題
很多家屬真正疑惑的其實不是能不能提款,而是:「如果我一毛錢都沒有拿走,全部都拿去付葬禮費用,難道也有問題嗎?」答案不能一概而論。臺北地檢署整理司法實務指出,如果死者生前確實曾交代,存款可以用來支付自己的醫療或喪葬費用,法律上可能涉及《民法》第550條所稱「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的特殊情況。法院判斷刑事責任時,也可能考量行為人是否真的具有侵占遺產的故意、死者生前有沒有交代,以及所提領金額與實際必要喪葬費是否相當。因此,「拿去辦喪事」可能是法院判斷有沒有犯罪故意的重要因素,但並不是一張自動免責的通行證。
例如家屬從帳戶領出50萬元,最後只有20萬元能證明用在殯葬業者、火化、交通等相關支出,另外30萬元流向說不清楚,其他繼承人自然可能質疑:「剩下的錢去了哪裡?」臺北地檢署也提醒,實務仍會比較提款金額與實際醫療、喪葬費用是否相當,如果金額明顯不相當,仍可能衍生侵占刑責問題。相關支出是否留有發票、收據或匯款紀錄,也往往會成為日後釐清款項用途的重要依據。
拿死者提款卡到ATM領錢,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我又沒有偽造簽名,只是知道密碼,用提款卡領錢而已」,也是常見迷思。臺北地檢署在「盜領遺產刑事責任」法律說明中指出,如果擅自竊取死者提款卡,可能涉及竊盜罪;若持死者提款卡到ATM提領款項花用,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3「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的刑事責任。
若改成拿死者存摺、印章到銀行臨櫃提款,問題也不會因此消失。2026年1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有一件相關判決。一名男子的父親死亡後,父親留下的銀行存款成為4名繼承人公同共有財產;男子卻在父親死亡隔天,未經其他3名繼承人同意,帶著父親存摺與印章前往銀行,在取款憑證上蓋上父親印章,領走100萬元。法院認為,父親死亡後已無法再以本人名義作出提款意思,男子的行為損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也影響銀行帳戶管理的正確性,臺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認定。這個案例也說明,問題的關鍵未必只是「這筆錢最後是不是自己的」,還包括家屬在死者過世後,是否仍以死者名義進行提款。
喪葬費馬上要付,死者帳戶裡的錢怎麼處理?
現實上的難題也確實存在。人過世後,許多喪葬支出無法等到遺產全部分割完成才付款。若由其中一名家屬先行代墊,其他繼承人是否知情、支出是否留下紀錄,往往都會影響後續款項如何認定。死亡後若要動用帳戶存款,通常就會進入金融機構的「存款繼承」程序,而不是繼續使用死者原有提款卡。以金融機構公開的存款繼承程序來看,通常會涉及存款證件、死亡證明或除戶資料、確認全體合法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以及遺產稅相關證明等文件,再由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繼承。
不過,依財政部現行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的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時,可以免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這筆存款仍須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至於實際應準備哪些文件、是否需要全體繼承人辦理,以及各銀行對小額存款是否另有簡化程序,仍會依各金融機構及個案情況有所不同。問題往往就出在「反正早晚都是遺產」這種想法。當繼承人不只一人,其中一人先行提款,後續便可能出現其他家屬對金額、用途或剩餘款項流向產生不同認定。
遺產稅有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不代表可以先從帳戶領138萬元
還有一個很容易混在一起的數字,就是「138萬元」。依財政部公告,2026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其中「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但這裡的138萬元,是計算遺產稅時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例如被繼承人留下2,000萬元遺產,在計算課稅遺產淨額時,可以依規定扣除免稅額、喪葬費扣除額及其他符合資格的扣除額。這和家屬能不能拿死者提款卡去領138萬元,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因此,不能因為稅法有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就推論任何一名繼承人都有權自行從死者帳戶提領138萬元支付後事。
真正容易吵起來的,往往是「這筆錢去了哪裡」
親人突然離世時,家屬往往必須在很短時間內作出大量決定。知道死者提款卡密碼、手上又剛好缺少現金,很容易讓人認為「先領出來付葬禮,之後再跟其他家人算就好了」。但從法律上來看,死亡發生的那一刻,銀行存款的性質已經改變。如果有多名繼承人,存款在遺產分割前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否確實拿去支付必要喪葬費,可能影響法院對刑事責任的判斷,卻不等於家屬可以自行以死者名義提款。對多數家庭來說,真正引爆爭議的未必是喪葬費金額,而是其中一名家屬先領了錢,其他人卻不知道金額、用途與剩餘款項去了哪裡。原本只是為了趕著處理後事的一筆提款,也可能因此變成日後遺產分割時最難說清楚的一筆帳。 (相關報導: 勞動部重大修法新制上路!65歲退休金請領規定大改「免申請自動入帳」,沒做1動作小心領不到錢 | 更多文章 )
參考資料:法務部《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151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身後事,訴訟事,領取死後存款是否會犯罪?」、「盜領遺產刑事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財政部「被繼承人存款20萬元以下免附遺產稅證明」相關規定;財政部2026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公告。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實際繼承、存款提領與法律責任仍須視個案情況、金融機構規定及司法認定而定;如有具體爭議,建議諮詢律師、銀行或相關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