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日本為何在沖之鳥地位上採取強硬態度?

2016-05-0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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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為我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遭日本違法扣押並強索保證金事件.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陳明仁攝)

漁會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為我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遭日本違法扣押並強索保證金事件.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陳明仁攝)

東聖吉十六號在距沖之鳥一五0浬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以擅入經濟海域作業為由登檢並扣押,在交付訴訟保證金一百七十萬後獲釋,舉國激憤。未料日本外務大臣岸田文雄日前聲明無法接受台灣「沖之鳥是岩礁不是島,不得劃設200浬專屬經濟區」的「片面主張」,反而向台灣提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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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日本在沖之鳥議題上採取強硬立場,可能有擴張藍色國土、侵吞海洋資源、乃至戰略上的考量。但岸田文雄話中帶到沖之鳥的島嶼地位已經聯合國認可,則令人好奇日本當前立場是否有其法律上的依據。就此,華文世界現有的資訊片斷且有誤導之嫌,因而有必要澄清以掌握日本政府背後的可能想法。

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之審議

各方所提及聯合國對沖之鳥地位的「認定」,應是指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對日本2008年11月12日所提出大陸礁層外部界限申請的審議。

日本在申請案中,以沖之鳥的領海基線為基礎往外劃200浬,並由其200浬線分別往北、往東與往南主張三塊超越200浬的外部大陸礁層(見附圖)。往東朝南鳥島的一塊(MIT)與往北位於四國海盆的一塊(SKB),分別為CLCS認可符合海洋法公約第76條外部大陸礁層的要件。而對於由沖之鳥200浬線往南,南九州-帛琉海脊的一塊(KPR),CLCS 認為在中國與韓國所提出的反對意見未獲解決之前,無法對相關外部大陸礁層作出任何建議。

附圖:取自CLCS 2012年4月19日就日本提案之最終報告。(作者提供)
附圖:取自CLCS 2012年4月19日就日本提案之最終報告。(作者提供)

現有華文報導,可能引發讀者誤會之處,有必要一一澄清:

第一,上述相關外部大陸礁層區域(KPR)是由沖之鳥200浬線以外往南延伸的區域,與此次東聖吉十六號或2005年龍榮二號遭干預的地點無關。這兩次台灣漁船受日本公船扣押的事件都發生於距沖之鳥200浬以內,為日本單方主張專屬經濟區而台灣及其他國家認為是公海的水域。究其實質,爭端的根源仍是台日間就沖之鳥是否得作為專屬經濟區主張之基礎,有不同看法。該爭端並未經國際組織裁決,仍應回到國與國的層次間解決。

是島?是礁?不會由聯合國認定

第二,就沖之鳥是否得作為主張超過領海的海域權利之基礎,無論如何不會由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作出認定。CLCS是由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水文學專家所組成的科學與技術機構,負責審查沿岸國所提出外部大陸礁層的事證資料,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約第76條中複雜的外部大陸礁層的要件,包括大陸礁層邊緣或坡腳等水文或海底地形要件。一旦符合要件,CLCS會就這些科學與技術的事項作成建議,而沿岸國得依據其建議作出外部大陸礁層的最終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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