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觀察國內文化基本法草擬過程和發展,分析各個不同基本法草案版本,也歸納整理有關的研究案和文獻,參與過實際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公聽會,並且由臺灣文化法學會不斷舉辦與文化法律相關的活動,包括:不同類型的論壇、講座、審議民主式等。作為文化與法律二者跨域和相容之研究學習者的我而言,我看到的和心得是:公民社會需要「由下而上的文化基本法」。
我們不需要精英式的「文化基本法」,因為它距離人民實在太遙遠。文化是活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如何從公民社會、由下而上逐步形成文化基本法的內容,也才算是真正落實以人民為主體性意義的文化基本法。而某些精英式的想像,也不過就是脫離社會生活基礎的法條文文字:一堆文字,法律具文(死的條文)。
翻開國內文化基本法議題的履歷,早出現於1997年10月3日當時立委朱惠良推動文化部、文化基本法。1998年,文建會《文化白皮書》提及部分學者專家及民意代表均認有必要考慮制定《文化基本法》。比較有具體形式文字草案的部份,約從2009年5月由當時立委翁金珠等27人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行政院則於2011年、2014年分別通過不同內容《文化基本法》草案版本,並送立法院審議,到目前為止,《文化基本法》仍處於草案階段。最近將上任的文化部長,也對外公開表明,將《文化基本法》列為其施政重點之一。
2011年5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強力運作下,迫使當時的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同意進行《文化基本法》草案研擬,在同年11月10日通過行政院版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到2013年5月20日文化部成立一周年,當時的文化部長,特別經由媒體提及「盤點文化基本法、比如說博物法,還有電影法、公視法等全部都已經上道,這是一個中央部會最重要、最該做的事情」,基本上,文化部於2013年4月份開始邀請法制人員、律師、文化、政策教授學者等,組成研修《文化基本法》草案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工作小組。當時,本人特別撰文投稿「文化的主體是民不是官」一文,就是為了突顯出所觀察到精英式草擬過程的問題。
而文化部在2014年所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內容,經過檢視,本人撰文投稿「文化基本法草案 看不到價值建立」,對於當時文化部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定位與操作,就像「國王穿新衣」,自我感覺良好,但顯然是沒穿衣服。不但錯置基本法的定位,挪為中央文化部專用的執行法,甚且是反動文化多元發展價值,漠視人民文化主體性與權利,朝向集權結構化。我們看不見文化價值的建立,只看見一部「無文化不基本」的草案。迫使民間公民團體不得不展現公民社會力量,舉辦「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論壇。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地方政治照妖鏡─拆除竹山防空壕倒數計時? | 更多文章 )
本人在原有法律專業身分下,因為進入文化藝術領域,深刻體會到文化藝術的獨特性,發現與傳統法律例如民法、刑法、經濟法規等等法規,在移植他國法令或是立法上,文化藝術法令需要更特別且細膩的注意其差異性,以及需小心警戒著公權力介入的方式和力道,因為文化藝術根植於在地的脈絡,也盤根錯節於在地的社會生活之中,這也呼應文化藝術的自主性與多元性的核心價值和意義,而在法律夾帶公權力介入文化藝術的形成和影響上,就是極關鍵處。法律是為人的生活而存在,法律最重要的就是需要根據所規範的對象,以其社會生活作為基礎,為其量身定出妥適的規範內容。如此一來,如果說要訂立一部「文化基本法」,顯然,在公民社會裡頭,就需要在地性「由下而上」的過程與程序,逐步形成文化基本法的內容。脫離社會基礎的精英式立法,只不過又是製造一部無能又無用處的法律。











































不對稱的路段,從兩線道變成四線道,又鄰近鐵路平交道。在畫面中可以看見南下車道對上的是北上的內車道,民眾行經開路段還是要注意車行方向還有依循交通號誌行駛,避免逆向行駛,危害其他用路人。


段孝芳說,就職後會加快腳步,努力兌現政見,不辜負選民期望,像是老人照護、弱勢家庭關懷,以及改善園區周邊交通等,並秉持當初的競選承諾「熱忱服務、終身志工」,繼續為民服務。新竹市議會議長謝文進恭喜段孝芳議員再次加入議會團隊,為市議會增添生力軍,他表示,段孝芳議員過去表現傑出,期許段議員與議員同仁一起努力監督市政,為新竹市民謀求最高福祉。新竹市議員謝希誠因違反選罷法,遭取消資格,由段孝芳遞補,宣誓典禮上午10點進行,由謝文進議長主持,段孝芳議員當眾宣誓並簽名,完成宣誓儀式,林智堅市長、市府一級主管以及多位市議員皆到場觀禮祝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