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詐欺犯罪氾濫成災,從境外機房到人頭帳戶,案件與金額屢創新高。警方雖屢報破案數字,卻難撼動犯罪根基。原因在於詐騙集團結構早已企業化、再生化,基層車手、取簿手被捕後隨即補上,宛如九頭蛇般「砍不完、滅不絕」。打詐成果看似亮眼,實則多停留在外圍,缺乏直擊核心的制度工具。
要真正瓦解詐欺集團,必須能滲入其內部,掌握運作模式與金流脈絡。臥底偵查正是國際間對抗組織犯罪的有效手段。美國、英國與日本等國皆設有明確法源,任務啟動須經司法核准,結束後則提供安置與身分保護,確保執法人員安全無虞。這樣的制度既維護人權,又兼顧打擊成效。
反觀台灣,臥底偵查制度討論已逾二十年。自1996年修訂《組織犯罪條例》時即研議法制化,2003年更有草案送入立法院,但最終因安全與環境因素擱置至今。雖有《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作為警方運用線民的依據,卻缺乏明確的阻卻違法規定,致使線民若涉入犯罪圈蒐情,反可能觸法受罰,形成制度兩難。
此外,台灣地狹人稠、資訊透明,臥底任務完成後難以隱身;加上社群「肉搜文化」盛行,臥底身分一旦曝光,生命安全即受威脅。環境條件的不利,使立法者對推動臥底制度裹足不前。然而,這些困難不應成為永遠的藉口,而應成為完善制度設計的起點。
值得注意的是,媒體曾揭露警方在偵辦組織犯罪時,查獲嫌犯持有警專考試資料,引發外界憂慮是否存在對警界的滲透意圖。雖難以據此斷定黑幫確有組織性布局,但此現象提醒我國警政體系必須強化甄選、內控與情報防護機制,防止公權力遭犯罪勢力滲入。臥底偵查若能在嚴格法制與監督下實施,將是辨識並預防滲透的重要防線。
臥底偵查法制化並非萬靈丹,卻是打擊組織犯罪不可或缺的關鍵一環。政府應建立明確授權與比例原則,設立任務安全與安置制度,並透過跨部門監督確保執法合法與透明。
詐欺的可怕,不僅在財損,更在於侵蝕社會信任。若台灣繼續缺乏深入犯罪核心的制度能力,只會陷入「破案數多、詐騙不減」的惡性循環。臥底偵查法該走出樓梯間的回音,讓法制與現實接軌,讓打詐不再只是表面文章,而能真正直指根源。 (相關報導: 詐團來去台灣像走灶腳?再爆柬埔寨詐團首腦免簽入境 杜拜房產一抓一大把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管理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