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7台中又發生一起殘酷車禍:賓士車先撞傷88歲拾荒老婦,再輾壓下半身離去。非常類似一年前巨業巴士壓死東海學生車禍。
為關心東海案,筆者向媒体界探聽法院開庭時間。於8/13特從台北專程到台中地院旁聽開庭,看到案情仍是膠著,檢察官只起訴過失殺人,但死者律師則主張蓄意殺人,指稱:「車禍分四階段,司機撞人後,下車查看再上車向前開把人壓死(第三階段),再倒車重複輾壓一次(第四階段)」。對此控訴,對方律師並沒有否認。有關第四階段倒車之事,之前一般媒體都沒有報導,我是出庭旁聽才知道。
死者母親則是氣憤司機再發動巴士向前,把小孩的嘴都壓成歪爛變形。但法官聆聽雙方辯論,似乎略有傾向同意檢察官之調查,但並沒有定案,擇期還要再開庭。
走筆至此,筆者呼籲死者母親及家屬,在本案完結之後,不論最终判決為何,希望能夠到台北來向立法委員公開陳情,要求立法制定車禍殺人罪。
台灣有兩項國恥,第一個就是司法不公,另外一個就是車禍先撞傷再加工把人壓死。這兩種惡行,在國外罕聞,在台灣则是常見。後者車禍殺人則可藉立法技巧來扼止。車禍之所以先撞傷再故意輾斃,主因就是傷患長照費用賠償驚人,動輒一兩千萬,於是乾脆把人壓死,赔償不過幾百萬。因此欲扼止這種歪風,就是立法讓壓死比壓傷赔更多,简要如下:
車禍撞死人,至少賠償600萬;撞傷人長照費用賠償上限400萬。此重點在撞死人要比撞傷人賠更多!若問長照費用超過400萬怎麼辦?責由交通部設立車禍長照基金,超過的部分由此基金支付。也就是說肇事者只要沒把人撞死,最多只賠400萬。至於撞死賠600萬之訂定,是參考去年海巡署撞翻大陸渔船,兩人溺斃,每人賠償679萬。
附帶處罰:車禍致人於死或故意駕車撞人,不論死或傷,均终生禁駕(從小自客到聯結車),違令者,第一次查獲關一年,第二次關兩年,餘類推。禁駕立法,就是彰顯人命無價,加強嚇阻車禍殺人。且此法律並非苛刻,因為只有禁駕,並沒有禁騎,肇事人餘生仍准用机車代步。全台灣至少半數人以机車或無車終老,至死不曾開過汽車。
駕車肇事再故意輾斃,這已經不是什麼「鬼島」可以形容,而是惡魔島,這種歪風不根除,我們每一個國民以及親人都有可能成為惡魔的祭品!
*作者為民間司改工作者 (相關報導: 東海女大生遭輾斃「僅以過失罪起訴」!母淚控:臉上還有胎痕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