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於8月1日公布《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因應國際情勢特別條例),其中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 提振經濟效益」。該條文最初係由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並在國會闖關三讀時引起社會關注與討論,行政院更批評該項條文為增加中央政府預算支出之提案,違反憲法第70條規定。
然而,真如行政院所說,該條文違法違憲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故因應國際情勢特別條例名稱既定為「條例」,又經立法院議事程序三讀通過,在法位階上就是不折不扣之法律案。且憲法第70條僅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卻始終未及於法律案,因此立法委員當然得依職權提出修正法律案。由此觀之,因應國際情勢特別條例之修法並未違反憲法規定!
且回顧111年柯文哲任台北市長時,曾要求行政院發函宣告台北市議會通過之「台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無效:然而行政院卻於公文中指明,憲法第70條及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係規範「預算案之審議」,立法者提出法律案或自治條例致增加預算支出,並無違反上開規定。
當時行政院認定如此清晰、果決,如今遇到相類情形卻指摘因應國際情勢特別條例違法違憲。筆者應認為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解讀法律有誤,抑或現行政院長卓榮泰有意挑起「憲政機關」間政治紛爭?且民進黨過去大肆批評該條例是在野黨為拯救大罷免的肉桶法案,不料大罷免結束後,8月1日賴清德總統卻如期公布法案,民進黨如此作法豈非自我打臉、前後矛盾?
再舉另一例,98年立法院修正《特殊教育法》時,第九條修正係通過民進黨籍立委陳節如提出之版本,將中央政府預算編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提高為4%,且當時立委賴清德、邱議瑩、黃偉哲等皆連署此案。
與因應國際情勢特別條例雷同的是,當時行政院提出特教法修法版本,亦無提高中央政府編列預算之相關內容,若非陳節如透過法律提案替弱勢發聲、促進朝野溝通,如何爭取行政院對特教生之重視並達成預算寬列?且現行特教法預算更提高至「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之4.5%」,是否更證明當時修法內容是正確立法?
回歸因應國際情勢特別條例之爭議,若依照行政院邏輯思考之,是否只要行政院未提,立法委員卻提出之法律修正案,都應一律認定違法違憲?筆者認為答案必然是否定的。我們也需藉由上述兩個例子重新思考,立法委員職權是否不應受政黨間鬥爭,而被任意曲解為違反憲法。爭議焦點應著重檢視「握有執政大權之行政院是否有新推動政策?是否願意與在野進行溝通?」
*作者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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