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丞儀觀點:即將卸任的總統還是總統

2016-02-2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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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交接期太長問題,也不能創造超越憲法之「非常」權力

憲法是政治之法,是規範政治力妥善互動的規範,最終目的在於維繫民主共和體制於不墜,為人民生活創造福祉。守經、守權,在憲法的運作上並非二選一,否則就不需要大法官解釋憲法,直接套用法條文字就好了。為了解決長達四個月的政治僵局,如果即將卸任的總統(無論是當下的馬總統或四年後的蔡總統)願意秉持誠信,和剛選上的總統當選人進行協商,在總統大選結束後,取得國會同意,提前進行職位交接,這並非憲法絕對禁止的選項。如果對此規範尚有疑慮,更可進一步提出於大法官進行解釋,讓司法權參與此項重大政治決定。(司法權並非完全絕緣於重大政治決定之外,彈劾案的審理結果可以使總統解職,也是一種重大政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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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者認為,為何不乾脆等未來修憲再說?一來,國人皆知,修憲還需要經過全國公民投票複決,工程浩大,不知要等到何時。二來,總統就任日期並非憲法所規定,在各政治部門和當選人都同意的狀況下,縮短交接期間,並未侵犯總統的職權。第三,如果有人認為「縮短交接期間」的法律規範在本質上抵觸民主原則或法治國原則,那麼即便透過修憲,也會被大法官宣告該增修條文違憲。真正的問題是,這樣的規劃完全繫於政治人物主觀上是否具備意願,共同來解決交接期間過長的困境。

很遺憾地,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版本同樣仿照民進黨版,出現「重大政策暫停執行」的規定。主要不同處在於:一旦現任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拒絕,該黨版本賦予立法院「裁決」的權力,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可以要求中央各行政機關立即暫停執行。這項權力固然可以說是從立法院「議決國家重要事項」的權力而來,但立法院即便在一般狀況下,也只能透過不信任案來反制行政權,為何四個月的交接期可以讓立法院擴權,有權針對具體的各項重大政策來喊停? 為何行政權在總統交接期間要受到「憲法所無之限制」?交接期不是「非常時期」,就只是每一個民主國家都會出現的正常政治運作,千萬不要任意擴張「非常時期」的概念。現在的交接期長達四個月是應該縮短,但不要因此反而讓尚未宣誓就職的總統當選人和立法院藉此取得「非常」權力,讓權力分立體制失去平衡,扭曲了立憲主義的精神。

馬總統在四年前為了種種考量,將總統和立委選舉合併同日舉行,造成現今乃至於未來每四年或八年就會出現「交接期間過長」的困境。解決方案不是讓總統當選人或立法院取得超越憲法的「非常」權力,而是應本於憲法忠誠義務,透過政治參與、平等協商和明確的法律規範來縮短交接期間。這是馬總統、也是未來蔡總統可以為台灣作出的貢獻,更是選民交付他們的政治任務:不要製造更多問題,而是要解決問題。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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