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應確保各監理機構之間針對數位金融服務的監理權責範圍有清楚的界定(a clear deline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mong regulators)。
6) 建立與強化監管者的監管能力(regulatory and supervisory capacity),以增進其對數位科技的瞭解,並適切地運用數位科技來改善監理流程與能力(process and capacity for supervision)。
b. 關於酌情應用監管(Proportionate Regulation)
1) 確保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的監管途徑被運用在法規遵循與金融監督兩大層面。
2) 確保監理框架在「數位普惠金融風險的防免」與「監督和遵循成本的合理化」兩者之間達成平衡(balance the risks of 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 with the costs of supervision and compliance)。
3) 監理框架應確保相似風險被以相似的方式對待。
4) 監理框架應該要科技中立(technology-neutral)且具備足夠彈性,以涵蓋到未來以及既存之服務提供者所推出的創新金融商品與服務。
4. 建構一個全面的金融消費者與資料保護框架
a. 為數位環境下所可能產生的風險,量身定做一個消費者保護框架,且此一框架應該要以統計分析與行為分析作為設計的基礎,並參酌消費者的親身體驗與意見。
b. 應確保消費者保護規則的有效執行,並促使業者提供消費者完善且可及的糾誤機制(redress mechanism)。此外,應有一個公正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消費評議機制(financial ombudsman)來協助解決爭議。
c. 鼓勵業者建立並遵循比法規要求更高的行業自律標準。
d. 發展能夠確保客戶與交易資料安全與隱私的資料保護指引。此一指引要能包含傳統以及非傳統形式的金融交易資料,如數位錢包或電子貨幣帳戶的交易資訊以及透過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所進行的交易。
這些關鍵語彙的梳理與理解,對於台灣金融科技發展的重要性至少有以下兩點:
1. 雖然許多關鍵語彙在過去十年內,早已見諸於各個不同國際金融組織與智庫的文件中,但這是第一次,這些語彙被放在一個全球最高層次的政策與標準形成平台中與數位科技的發展脈絡交相揉合。換言之,在可預見的將來,這些關鍵語彙會開始在各國的數位金融監理與法制變革的各項政策與法案中頻繁出現。在此一發展下,我們的金融監理機構如何協助台灣以及台灣的金融與金融科技業者瞭解並融入此一新的全球規範體系,不僅攸關台灣金融科技是否能在全球生態圈中佔有一席之地,也牽動影響著台灣業者們在國際市場的適應與競爭能力。
2. 在地化與本土化的金融監理變革,其實須高度仰賴一國金融監理機構對於全球金融監理規範形成的即時掌握能力。唯有熟悉全球金融監理實務與標準制定背後的語彙邏輯與脈絡紋理,才有可能從中分辨出哪些可以直接被台灣採用,而哪些應該先經過在地調適,並確保在調適後仍不偏離全球標準與實務的核心精神。這樣一個「胸懷全球、根植本土」的金融監理變革綱領,不僅可以增進台灣業者走向國際的信心與底氣,更有機會使台灣參與全球金融科技監理標準的制定。
本文期待透過梳理G20高級原則中所可能形塑未來全球金融監理格局的關鍵語彙,激盪國內對於數位金融與金融科技監理變革的進一步討論,衷心期盼我們對於全球金融監理局勢的發展有更及時與深入的掌握。
*作者為律師、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FinTech Taiwan發起人、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法學院Research Fellow(數位金融監理研究團隊成員、中國國際商法和國際經濟法項目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