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妓嫖到未成年少女,竟然有人可以無罪?律師解析其中離奇案情:還是別以身試法

2018-11-3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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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不合法,嫖雛妓更糟糕!(示意圖/pixabay)

嫖妓不合法,嫖雛妓更糟糕!(示意圖/pixabay)

世界上有一種交易行為,存在多久已無從考證:由一方以自身肉體向另一方換取到金錢、精品或食物等有價物品,在這個過程中,便產生出這種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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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普遍存在於社會,也就是大家所稱的「性交易」,或說「買春」。

雷律師釋疑:與未滿十八歲者性交易,是要坐牢的

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規定,從事性交易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然而,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自治條例」規定者,不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約束,也就是說,可在地方政府所規劃的區域及管理下,從事性交易。不過,由於各縣市都未設立專區,所以目前在台灣不管從事任何性交易都是違法的。

另外,法律除了透過區域的規範來阻止性交易外,更藉由「年齡限制」避免兩性之間過早發生性行為。

在這裡要導正許多人一直以來的錯誤觀念,認為從事性交易並不是罪大惡極,就算被司法警察抓到,大不了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付行政罰鍰,不必太在意。但這是個天大的誤會!關於法律罰則,還必須看到兩個條款。

依照《刑法》第二二七條規定,發生性行為的對象必須超過十六歲,要不然當事人會觸犯刑責。看到這裡,千萬別以為只要買春的對象滿十六歲以上,最多罰罰錢了事。

但其實還有一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與十六至十八歲的對象發生性交易,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以下罰金。

所以,「買小春」是要坐牢的!千萬不要以為對象只要超過十六歲,就一定能繳錢了事。千萬、千萬別因一時衝動而得不償失。

雷律師釋疑: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可以脫罪嗎?

萬一,當下真的克制不住衝動而與對方發生了性行為,並有金錢交易,事後發現對方居然未滿十六歲,這時該怎麼辦呢?是不是可以如坊間傳言所說,向法院主張「我根本不知道她幾歲」?我聽許多人問過這個問題。

到底能不能藉由提出「不曉得對方的實際年齡」,避免被法院判刑呢?

其實,人的年齡與外表很難有一個統一的判斷標準,過去確實出現過不給予《刑法》上處罰的判決,但這樣的案件不多。

以下我舉正、反兩個判決為例,來看看法院在實務上,如何以年齡作為判決是否有罪的標準之一。

1、有罪的案例

嫖客A男與未滿十四歲的B女發生性行為,並有性交易的事實。A男表示B女自稱是大學生,英文程度也不錯,而且他多次詢問她年齡時,她都表示已滿十八歲,雙方認識的地點又是在酒店,因此他相信B女所說的年齡,雙方才會發生性行為與性交易。

但法官認為,A男有一個與B女年齡相仿的小孩,本身又從事國際貿易工作許久,具有相當歷練及社會經驗,不難分辨對方年齡是否已滿十八歲。同時,A男說他一直問B女看起來怎麼如此年輕,顯見他心中對B女的年紀已有預見,心知B女很可能未成年,所以判決A男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參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侵訴字第八十五號」)。

2、無罪的案例

嫖客C男在臉書上認識媒介的D男,由他安排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E女發生性行為,並完成性交易一次。

在進行性交易之前,C男曾向D男確認過E女是否成年,除了得到她已年滿十八歲的回答外,在與E女碰面時,她也告訴C男相同的答案,宣稱自己已成年。

法官認為C男之所以相信E女已年滿十八歲,不僅因為媒介者及當事人異口同聲地給了相同的答案,更重要的是,E女當時的身高、體型並非嬌小或尚未發育,且案發時,她再一個月左右就滿十六歲,與滿十八歲僅有兩年的時間差距,再加上她刻意化上濃妝,更給人成熟的感覺。

要說C男預見了E女是未成年,還故意與她發生性行為與性交易,確實有所疑義,因此法院給了這個無罪的判決(參見「一○六年度侵訴字第十二號」)。

從這兩個案子看來,被告的確能主張自己不曉得對方幾歲,但在訴訟實務上,法官會審酌被告是否「真的」無法辨別對方的真實年齡,包括:他有沒有去問、有沒有可能問得到,還有對方看起來的樣子和應對進退是否像未滿十六歲的小朋友等。

在法律上,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減少他們受侵害的可能性,並且避免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多數判決是認為:主張不知道對方未成年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大家來思考  

性,是一種天生欲望,一種自然需求。但是為何法律要透過行政罰、《刑法》,來嚇阻大眾從事性交易?

從前面的兩個案例可知,因為這樣的行為極有可能侵害到未滿十八歲的孩子,甚至有年紀未滿十二歲的幼童。實難想像原本正應該是努力學習、快樂成長的孩子,卻被迫過早踏入成人世界,造成尚未成熟的身心靈受到摧殘,相信沒有人樂見這種情況發生。

性交易在某些國家已屬合法行為,台灣也在一百年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法,各縣市政府能自行設立管理區來管理與從事性交易,但至今未有任何一個縣市設立管理區,所以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在台灣,性交易仍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如果性交易的對象未滿十八歲,更是觸犯《刑法》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且對象年紀愈小,刑責愈重。僅因貪一時歡愉而遭受科刑,實在是得不償失。

作者介紹|雷皓明

專業律師、人氣法律知識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作者,集結最容易令你被告的六大生活法律主題: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超白話、超親切。

本文經授權取自寶瓶文化《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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