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3:取得離職日往前回溯半年的加班紀錄
決定好離職理由、確定離職日期後,下一步是取得從離職日往前回溯半年的加班紀錄。例如,決定九月底要離職,就確認自己從四月開始的加班紀錄。做這件事不用慌張,離職前做好就可以。
之所以要取得這份紀錄,是因為如果離職半年後符合以下任一項,日本的就業服務所(Hello Work)就會認定你是「特定受給資格者」(符合特定給付標準者)。
一個月以上,每個月加班時數超過一百小時。
連續兩個月的平均加班時間超過八十小時。
連續三個月以上,每個月都加班超過四十五小時。
它們都是日本認定為已達所謂「過勞死線」的標準*,不管是因為個人或公司的因素離職都適用。
*臺灣對過勞認定的參考指引是比照日本的認定基準,但僅供醫生診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評估參據,用來協助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及相關補償的行政認定。
如果是因個人因素離職,給付會有一些限制,雖然可請領失業給付(*加入勞保,且健康狀況允許工作,但卻找不到工作的人可利用的制度),但給付金也可能需要等兩到三個月才會入帳。
另一方面,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則沒有限制,款項也會比較早入帳。再者,依據年齡及工作時間長短,得請領失業給付的期間也比自願離職來得長。
特定受給資格者的認定需要正式證明。如果你有將薪資明細保存下來,可以用它來申請。但如果薪資明細中沒有加班時間的紀錄,或是你沒有把薪資明細保留下來,請跟負責的同事申請勞動紀錄。
另外,比較晚下班時,你也可以拍下公司裡時鐘顯示的時間。原則上,像這種自己做的工時紀錄也可作為加班證明。
此外,由於憂鬱症等疾病離職的特定理由離職者,除了可請領傷病給付*(加入社會保險者,由於受傷或疾病無法工作時得以獲得保障的制度)外,在申請失業給付時也同樣沒有給付限制,能比較早領到錢(關於傷病給付,第二〇四頁也會詳細說明)。
*臺灣只有非自願離職者才能申請失業補助,因個人因素而自願離職者不在補助範圍內。
但必須要向職業介紹所提出診斷證明。
不過,持有「精神障礙者保健福利手冊」的人,雖然也要看就業服務所判斷的結果,但他們比較容易認定持有手冊者為「就職困難者」,而非「特定理由離職者」,能申請失業給付的期間最多可延長三百六十日。
被認定為「特定受給資格者」及「特定理由離職者」,除了上述的失業給付外,依各縣市的規定不同,有時候也能減少保險費。
這一點在離職時很容易忘記,但不少情況是離職後保險費成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