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職該如何跟主管開口?要和公司好聚好散,3個事前準備絕不能忽略

2022-11-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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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離職理由有一個重點,那就是要讓公司覺得你提出的理由,公司也愛莫能助。(示意圖/Shutterstock)

好的離職理由有一個重點,那就是要讓公司覺得你提出的理由,公司也愛莫能助。(示意圖/Shutterstock)

員工人數十人以上的公司*,一定會訂有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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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中會詳細說明加班規定、工時規定、有薪年假、特別休假、離職規定等,所以離職時要先確認。這些規定通常寫得較繁瑣,請盡可能在決定離職前,身心狀態比較好的時候就先閱讀,所以才說是步驟0。

即使公司沒有公布,但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將此規則揭示及保管在公司內容易看到的場所,或是將電子檔放在公司電腦的公用檔案中,好讓員工隨時都能查看。也可以向主管或人資表明想確認工作規則。

不過,我希望你記住,工作規則頂多就是公司制定的規則,是雇主的期待。如果未遵守並不犯法,還是要以勞基法為優先。例如,公司的工作規則載明「員工須在公司受理離職後三個月方得離職」,所以公司不讓員工在提辭呈後一個月離職,但這件事並不成立。依日本的法律規定,員工只須在兩週前提出辭呈即可。**

但我是希望你能以表面的順利離職為目標,所以請還是盡量以公司的工作規則為主。不過,如果你因為身心狀況不佳,沒辦法再持續工作,那當然是以你的身體健康為優先。很難順利離職的話,還有「代為離職」服務的最終手段,如果公司不管怎麼樣就是不受理辭呈,你也可以用郵寄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

依循我接下來要介紹的步驟做,也可能還是無法離職,屆時就放棄表面的圓滿離職,採取最終手段吧。

*臺灣的勞基法規定,員工人數三十人以上的公司,雇主須依法訂立工作規則。

**臺灣的勞基法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須在十日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須在二十日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者,須在三十日前預告。

步驟1:提出公司能接受的離職理由

最重要的是不需要跟公司鬧得不愉快就順利離職,這是步驟1。

好的離職理由有一個重點,那就是要讓公司覺得你提出的理由,公司也愛莫能助。

如果你已經請留停調養身體,也可以直接說「我也休息一段時間了,但還是不確定何時能恢復,所以決定離職」。

不過,如果之前都沒問題(至少公司這麼覺得)的人突然坦白說:「因為公司的勞動條件太差,我想辭職」、「我再也受不了某某人的職場霸凌」,那麼自然免不了與公司關係交惡。

如果不管如何就是想指出公司的問題,那應該早在決定辭職之前,例如跟公司交涉調部門時提出。要是看不到公司有改善的可能,那就安靜地以表面上的圓滿離職為目標,比較省力。我建議的離職理由包括「結婚」、「照顧父母」、「要跟朋友一起創業」。我要結婚了,另一半希望我辭職我要回老家幫忙家人希望我辭職回去照顧這些都是跟家庭有關的理由,不管公司怎麼說,狀況都不會改變。

或者是「朋友邀我一起創業」這種讓公司覺得不是你一個人的事,還跟其他人有關的理由也不錯。

「我已經找到新工作」這個理由雖然也沒錯,但還是會讓公司不滿,也會讓人發現你私下找工作,會造成有些人觀感不佳。因此這麼說無法達成表面上的圓滿離職,最好還是另找理由。

這些理由全都是編出來的,不過,沒有人能追查後續狀況。

如果還是擔心謊言被揭穿,那辭職後再提出一個說法就好,例如「我後來不結婚了」、「我請其他人去照護我父母了」。

有的人就是不喜歡說謊,但照實說很可能會跟公司鬧得不愉快,最好還是避免。

從提出辭呈到正式離職,你大概還要再待一到三個月,屆時要是被挖苦「反正你就是對我們公司不滿吧」、「已經找到工作了耶,真好」之類的,或是遭受類似對待,也會對你的精神造成傷害吧。說謊也是權宜之計。

提出一個公司無能為力的離職理由,也是表現出一種態度:「我不是對公司有什麼不滿,只是必須配合身邊的人不得不離職」,這樣就能避免遭受厭惡。

之前有人順利離職的話,模仿他的理由也是一個方法。

公司內如果有你信賴的人,就算離職後也想跟他保持關係,也可以找他討論有沒有什麼不錯的離職理由,並坦白告訴他:「雖然我用這個理由離職,但我離職後是真的還想繼續跟你做朋友喔。」

步驟2:先在心裡決定好離職日期

想好離職理由後,接著是決定離職日期。

決定離職日很重要,如果不確定下來,僅是表達離職意願,就很有可能在配合公司的情況下一直將離職日往後延。

此外,大家都知道你的離職日後,你也很可能受到公司其他人不必要的攻擊。請先默默在心中決定好日期,再配合公司的工作規則提出辭呈。

我會建議,你心裡決定好的離職日期至少是提出辭呈的三個月後。

當然,如果希望拿到獎金再離職,離職日或許會抓更久之後;反之,若真的很難再繼續工作下去,最少也要預留兩週。

不過,我會希望你盡可能把特休用完再離職,而且留下六個月的加班紀錄。

有些人的特休甚至有二十天之久,如果連續請的話,三個月很快就過去。至於加班紀錄的部分,第一九八頁的步驟3會有詳細說明。

如果能決定好離職日,心情也會稍微平穩一點。一旦在心裡決定好離職日後,從提出辭呈到最後上班日,能盡量維持心情穩定、帶著笑容工作,這是最好的狀況。

離職是否會發生不愉快的事,說到底都和人際關係有關。如果在不愉快的情況下提出辭呈,那麼直到最後上班日為止,都會處於很糟的氣氛中。

所以,即使離職過程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也請忍耐一下,成熟對應,如此才能保護之後的自己。畢竟這時期再怎麼長,也是幾個月而已。

步驟3:取得離職日往前回溯半年的加班紀錄

決定好離職理由、確定離職日期後,下一步是取得從離職日往前回溯半年的加班紀錄。例如,決定九月底要離職,就確認自己從四月開始的加班紀錄。做這件事不用慌張,離職前做好就可以。

之所以要取得這份紀錄,是因為如果離職半年後符合以下任一項,日本的就業服務所(Hello Work)就會認定你是「特定受給資格者」(符合特定給付標準者)。

一個月以上,每個月加班時數超過一百小時。

連續兩個月的平均加班時間超過八十小時。

連續三個月以上,每個月都加班超過四十五小時。

它們都是日本認定為已達所謂「過勞死線」的標準*,不管是因為個人或公司的因素離職都適用。

*臺灣對過勞認定的參考指引是比照日本的認定基準,但僅供醫生診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評估參據,用來協助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及相關補償的行政認定。

如果是因個人因素離職,給付會有一些限制,雖然可請領失業給付(*加入勞保,且健康狀況允許工作,但卻找不到工作的人可利用的制度),但給付金也可能需要等兩到三個月才會入帳。

另一方面,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則沒有限制,款項也會比較早入帳。再者,依據年齡及工作時間長短,得請領失業給付的期間也比自願離職來得長。

特定受給資格者的認定需要正式證明。如果你有將薪資明細保存下來,可以用它來申請。但如果薪資明細中沒有加班時間的紀錄,或是你沒有把薪資明細保留下來,請跟負責的同事申請勞動紀錄。

另外,比較晚下班時,你也可以拍下公司裡時鐘顯示的時間。原則上,像這種自己做的工時紀錄也可作為加班證明。

此外,由於憂鬱症等疾病離職的特定理由離職者,除了可請領傷病給付*(加入社會保險者,由於受傷或疾病無法工作時得以獲得保障的制度)外,在申請失業給付時也同樣沒有給付限制,能比較早領到錢(關於傷病給付,第二〇四頁也會詳細說明)。

*臺灣只有非自願離職者才能申請失業補助,因個人因素而自願離職者不在補助範圍內。

但必須要向職業介紹所提出診斷證明。

不過,持有「精神障礙者保健福利手冊」的人,雖然也要看就業服務所判斷的結果,但他們比較容易認定持有手冊者為「就職困難者」,而非「特定理由離職者」,能申請失業給付的期間最多可延長三百六十日。

被認定為「特定受給資格者」及「特定理由離職者」,除了上述的失業給付外,依各縣市的規定不同,有時候也能減少保險費。

這一點在離職時很容易忘記,但不少情況是離職後保險費成為負擔。

不清楚相關制度的人很多,但這是勞工的正式權利,請不要有罪惡感,淡定地收集資料。

相關專有名詞*

特定受給資格者:因公司倒閉或遭解僱等理由,沒有充分時間找新工作就被迫離職者(身體雖然健康,但工作過度,已達「過勞死線」標準,因此沒時間再找新工作的人也適用)。

特定理由離職者:特定受給資格者以外的人,如勞動契約未更新(比如約聘員工的合約到期等),以及因其他不得已理由而離職者(因罹患身心疾病而請特休調養,之後再離職者也包含在內)。

就職困難者:高齡者、殘障者、單親媽媽等在就業上有困難者(由於精神障礙而取得「精神障礙者保健福利手冊」者也包內在內)。

失業給付:加入勞保,且雖然能健康工作,但找不到工作的人可利用的制度。在日本由就業服務所給付。

傷病給付:加入社會保險者,因受傷或疾病無法工作時得以獲得保障的國家制度。由保險單位(全國健康保險協會或健康保險組合)支付。

*為日本情況,臺灣符合資格者的勞工皆可請領失業補助或傷病給付,並未針對特定群族給予專有名稱,高齡者、身障者或青年相關的就業補助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的「就業相關補助」專區查詢。

作者介紹|井上智介

島根大學醫學系畢業,現在同時以職醫、精神科醫師、健診醫師三個身分執業中。身為職醫,每個月要拜訪三十家以上的公司,身為精神科醫師,透過門診治療憂鬱症等精神患者。另一方面,為了讓更多人能不拘小節,笑著輕鬆生活,他也在部落格、推特上積極傳遞訊息。著作包括《上班時,別演太多內心戲》、《剛剛好的不努力》等。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寶鼎出版《今天也不想上班:放下不安與糾結,擁抱想逃離職場的自己,喘口氣再出發》

責任編輯/趙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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