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少於3,330萬一定免繳稅?錯!怎樣合法節稅,5大重點一次看懂

2022-07-0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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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留下資產,也要提早為下一代預留遺產稅,以免高額稅務造成下一代的壓力 (圖 / Ken Teegardin@Flickr)

除了留下資產,也要提早為下一代預留遺產稅,以免高額稅務造成下一代的壓力 (圖 / Ken Teegardin@Flickr)

保險業務員在推銷壽險保單時,會告訴你:「保險金≦3,330萬元可免稅!」,免什麼稅?如果沒有深入去了解,一旦要保人/被保人(※被繼承人)身故時,很可能會因為漏報而被罰款;其實,保險給付除了涉及遺產稅之外,很可能還有所得稅和贈與稅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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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台財稅字第11004670201號/(110/11/24發文)(※2022年起適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一)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公告前為1,200萬元)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44萬元(※公告前為220萬元)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重點一:死亡給付要免稅,其實有條件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時,若為①95年1月1日之後所訂定的人壽險/年金險契約,且②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則死亡給付保險金,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3330萬元部分,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受益人受領的死亡保險金,若被國稅局認定為遺產,則依法繳交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若符合上述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行細則」,則依法繳交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免稅額3,330萬元),這就是「保險金≦3,330萬元免稅」的由來,讓不少人誤信為真,其實,如果為生存給付保險金,或者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或者健康險/傷害險的保險金,均不納入「基本所得額」,所以,沒有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的優惠。

對於「保險」理賠金的稅負問題,一般人的認知可能與國稅局稅法的觀點不相同,在網路上有許多保險受益人在領取死亡理賠金之後,被國稅局要求補繳遺產稅、贈與稅的案例;常見案例是「被繼承人投保健康險」,若在被繼承者死亡後,才獲得理賠金,其健康險(醫療險、癌症險等)理賠金,仍應依規定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遺產稅。

不少富爸/富媽希望利用壽險保單規劃,將財產留給子女,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和「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所以,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所受領的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課徵遺產稅。(延伸閱讀:怕孩子亂花,壓歲錢都存銀行?錯!遺產才是他們最大的紅包,你規劃了嗎?)

重點二:要寫指定受益人,也要記得寫法定受益人

不過,有富爸/富媽的小資族得提醒父母,在規劃保險時,記得在受益人欄位上,除了填了配偶或子女受益人時,最後面應再填上「法定繼承人」,以免發生重大車禍時,要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均同時死亡時,這筆死亡保險金將被併入遺產總額內,下一位的繼承人仍將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等。

被國稅局罰款/補稅的另一常見案例,則是「變更要保人」,例如要保人為先生、被保人為太太,先生在死亡前半年將要保人變更為太太,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為3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太太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未將該筆300萬保單價值金計入遺產總額,將要被要求補稅及罰款。※此保單要保人若變更為子女,且要保人依然生存,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44萬元時,則原要保人(先生)要申報贈與稅。

為了避免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導致額外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問題,宜先了解要保人、被保人及受益人的設定組合,較常見的組合有三種:A(先生)、B(太太)、C(子女)

(1)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A/A/B (※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與受益人不同)

(2)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A/B/C (※要保人、被保人及受益人均不同)

(3)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A/C/C (※被保人與受益人相同,與要保人不同)

重點三:先想清楚要保人是誰?事後變更恐繳贈與稅

不同的組合可能產生不同的稅負,第(1)種組合之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若為死亡保險金,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符合≦3,33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稅條款,但是,如果是生存保險金,逾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時,則要保人將要繳交贈與稅;第(2)、(3)種或其他組合,則視A、B、C誰先死亡的情況,衍生出不同問題,稍嫌複雜,投保前先想清楚,誰適合當要保人,若事後變更要保人,將會涉及贈與稅問題。(延伸閱讀:他意外繼承長輩留下的190坪土地,卻一毛遺產稅都不用繳?)

以下為第(1)種組合被課遺產稅的案例:要保人/被保人為先生(A),受益人為太太(B),先生(A)的一份20年期壽險保單,於108年10月期滿,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600萬元給其太太(B),但先生(A)於109年8月死亡,應課遺產稅;

(1)保險期滿時,要保人(A)仍然健在,受益人(B)所領之滿期金係屬要保人(A)財產,故此為贈與行為,但夫妻間之贈與金額可免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A)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B)及親友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受益人(B)領取滿期金時,仍在被繼承人(A)死亡前2年內期間,故滿期金(600萬元)應視為要保人(A)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重點四:國稅局認定逃漏稅 小心八種標準

實務上是否要課遺產稅/贈與稅,除了法規依據外,國稅局常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被繼承人的死亡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若被國稅局認定是蓄意移轉資產所做的保險規劃,則保險金將被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而不適用「≦3,330萬元的最低稅負」,常見的「實質課稅原則」,有高齡投保、重病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躉繳(一次繳清)投保,和保費與保險給付金額相當等8類。例如,70幾歲的長者購買多張躉繳保單,或是投保金額超高等,不符合保險適當性的保單,均可能被認定是為了避稅所做的保險規劃。

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的「遺產稅及贈與稅宣傳資料(9)」中,列有16個「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案例,可供參考,其中,高齡買保險被課稅的最低高齡為71歲,因此,富爸/富媽們宜在65歲以前,購買規避遺產稅的壽險保單,以免踩到「實質課稅原則」的紅線,而造成子女無現金繳納遺產稅的困擾。(延伸閱讀:長輩幫孩子買儲蓄險,保險金留給晚輩平分?錯!專家:小心遺產稅、贈與稅跑不掉)

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2022年起適用),可能較為民眾所熟知,但仍有人誤解為每年贈與每位子女的免稅額各244萬元,正確的說法是「每人每年贈與子女/親屬的總金額≦244萬元時,免稅」;尚有一條鮮為人知的節稅方法是「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結婚日前/後半年)各贈與總額≦100萬時,免稅」,亦即,當兒子或女兒結婚時,富爸及富媽可各給(244萬元+100萬元)給子女的免稅贈與,兒子或女兒馬上擁有688萬元(344萬元 × 2)的免稅結婚財(※若兒子和女兒在同一年內結婚,就只能減半了)。

重點五:贈與人兩年內身故,贈與將視為遺產

此外,配偶間的相互贈與之財產,金額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過,如果在贈與之後的2年內,贈與人不幸身故,則此2年內的所有贈與金額,將被列為身故贈與人的遺產,依法課稅;有人在癌症末期時,才想到要轉移財產給子女。切記,身故之前2年內的對配偶或親友的贈與,均會列為遺產,繼承者務必要申報,以免被課巨額的罰款。(延伸閱讀:爸爸生前臥病在床,兒子趕緊提領存款就免課遺產稅?少做這件事,一樣跑不掉)

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公告之「111年遺贈稅」新規定的摘要如表1所示:

20220629-SMG0035-風傳媒-周岐原_A「2022年遺贈稅標準」摘要
2022年遺贈稅標準摘要(製表:股素人)

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遺產稅試算器」試算,假設被繼承者死亡時之「不動產/動產、存款/債券/股票」及「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之總和為2,180萬元,若遺屬有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 1人)、子女(扣除額50萬元 × 2人)及父母(1人),則應繳之遺產稅額為8,000元;如果善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則一般上班族的遺產總額不超過2,100萬元時,被課到遺產稅的機率並不高,但是,很可能因不了解贈與稅而被課贈與稅及罰款。如最近,某位親戚之總財產不到1,500萬元,理應免課遺產稅,但在死亡之前,因各匯200萬元給一子一女,在其死亡之後,被課繳了約30萬元的贈與稅/罰款。

想藉由保險來節稅/轉移資產者,可上網看國稅局的「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24頁),和各地國稅局的贈與稅/遺產稅之案例說明,必要時最好找遺產稅專業人員諮商,不宜只聽保險業務員的片面之詞,而買到可能被課贈與稅/遺產稅的保單。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買對保險了嗎?」,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作者為美國Memphis大學機械碩士,本業冷凍空調技師,退休後現為理財、時事評論及保險分析作家 ,著作《拒當下流老人的退休理財計劃》《買對保險了嗎?》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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