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陳先生與李先生於上午10時抵達報案地點,見他坐在貨車內,確認他就是砸毀貨車玻璃的「準現行犯」。在場的貨車車主及機車騎士,向警察說明經過,警察也看到了附近水坑內的機車。
6. 他嘗試對警察講話(但不是中文),警察以中文要求他下車。他從小貨車的前擋風玻璃破裂處躍下車,向李先生揮拳攻擊,陳先生與李先生見狀,分別取出甩棍,想要壓制他。
7. 過程中,李先生想要欲蹲下撿拾掉落地面的甩棍時,遭他以腳踢中臉部鼻樑部位,當場受有鼻骨閉鎖性骨折及鼻樑、左臉部挫擦傷等傷害。
8. 警察陳先生繼續以甩棍想要制伏他,過程中,甩棍亦受損彎曲而不堪使用。 李先生隨即取出辣椒水對他臉部多次噴灑。
9. 他數次躍入附近水溝清洗臉部,並從水溝內撿拾石塊丟擲攻擊岸上的陳先生、李先生及附近民眾 ; 警察陳先生見他的行動能力未受影響,認為附近民眾的生命、身體及安全有遭受危害的可能。
10. 李先生已因傷而無法提供協助,警察陳先生這時是「單警執勤」,在他爬出水溝上岸後,警察陳先生取出配帶的警用制式手槍上膛警戒,並對他以中文喝令「趴下」。
11. 不料,他全身赤裸未持械,向警察陳先生所停放的巡邏車走去。警察陳先生知悉巡邏車電門尚插有鑰匙,為制止他、基於急迫需要朝他的下半身開槍射擊時,接續開槍9次。
12. 他因中槍後有大量出血,癱軟滑出駕駛座,警察陳先生見狀即以無線電對講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加派救護人員到場救治。
13. 救護人員到場時,他又爬入巡邏車下方,於爬出時撿拾地上石塊丟擲,並再次打開巡邏車駕駛座車門,警察陳先生上前制止。救護人員見狀評估無法靠近他,因而先將李先生送醫。
14. 支援警力到場後,警察才將他拉出,送醫急救,但他因出血過多,休克死亡。事後醫院診斷,陳先生一共開了9槍,於胸腹部、下背腰部和左臀部有18處槍彈傷口,造成他多重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請問警察陳先生的開槍,有沒有犯罪?
一審法院判斷 陳先生在開槍時,應該斟酌情形使用不致危及人命的方式,並沒有必要使用槍械、近距離接續對人身射擊9槍,可能有逾越必要程度。
- 一審判決,陳先生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這件案子上訴第二審。
- 二審法官認為, 一審認為陳先生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然有道理。但是,這件是越南人NGUYEN QUOC PHI攻擊拒捕在先,陳先生是單警執勤,陪同赴勤的民防人員亦遭攻擊受傷,而支援警力尚未到場的狀況,基於急迫需要開槍射擊NGUYEN QUOC PHI,因逾越使用槍械必要程度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