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臨檢,可以拒絕盤查嗎?他根據「失去9小時」事件,揭開警察執法背後真正用意

2021-04-2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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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引發討論的警察執法爭議,律師分析各國警察公權力的問題。(圖/取自台北波麗士粉專)

近來引發討論的警察執法爭議,律師分析各國警察公權力的問題。(圖/取自台北波麗士粉專)

在2021年4月23日有一個新聞,大意是詹女士到桃園市中壢區上課,在中壢火車站後站新興路上,被一名騎機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詹女士拒絕盤查與警員發生爭執,過程中對警員說「你很蠢」被以妨害公務罪嫌逮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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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女士到當天晚上才從地檢署出來,氣得在臉書上發文「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怒批警員處置過當。

她在臉書PO文質疑警員:「當時,我不認為我有任何必須回答的理由,於是我拒絕回答他詢問的私人問題;我告訴他如果你要知道我去哪裡?你可以跟我去,就在不遠處,我要去上課,你可以跟我來。再走兩分鐘就會到了,你就會知道我是誰,但我現在不能告訴你任何我的私人資訊。」

我是女性、你是男性,即使你穿著警察制服、騎著警車,我有權利懷疑你是不是真正的警察!就像你看我走在路上,因為「神情緊張」就合理懷疑我、盤查我、不是嗎?這是公務還是騷擾?」 

關於這件事,網路上大約有兩種聲音:

1. 警察執法過當,女子依法可以拒絕盤查

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2. 有律師建議:就給他身分證,維護治安是警察的工作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在執行過程中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其實我對這兩派說法沒什麼意見,雙方各有立場。 只是我看到「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不禁笑了起來。

2008年楊律師拒絕警察盤查,他的下場是?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像我這種到警察局都先找報紙的;走在路上,警察連看都不會看一眼。首先,請不要以為律師就不會被警察盤查,也不要以為律師在警察局吵架就會贏。

在2008年,曾有一位楊律師也拒絕被盤查。當時沒有媒體理他,最後甚至被警察逼著原諒。xx大隊的長官帶著那2位警員前來,根本沒有任何悔意,長官講一堆屁話:「溝通上誤會」、「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等等。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最後,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而是,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還有,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女生在路上被警察搭訕,為什麼「神色緊張」?

嗯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你可以試想一個畫面: 一個女生走在路上,後面忽然出現一個男士騎車搭訕,他穿著警察制服,然後女子神色緊張…

如果你有看過最近的英國新聞(Sarah Everard's murder),或許會覺得這個女生「神色緊張」,是理所當然的。2021年3月10日,一具疑似失蹤的33歲女性埃弗拉德的遺體在樹林中被發現,警方披露的事發過程顯示:事發當晚,這位從事社交媒體行業的年輕女性在結束了與友人的聚會後,選擇了一條距離更遠、但更加光亮且人流更多的回家路 ; 她身着一件亮眼的青綠色外套,一雙便於跑動的鞋子,還提前告訴男朋友自己大概什麼離開。但看似妥當的防範意識沒能阻止悲劇的發生。

警方經調查後確定的嫌疑人竟是其警方的一員——48歲的倫敦警員韋恩·寇曾斯(Wayne Couzens)因涉嫌綁架和殺害被起訴。 

美國的警察比較守法?

美國最有人權了,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我再來改口, 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在美國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反抗警察?這種事是美國日常啊。你有沒有聽過「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 這件在全世界暴紅的新聞:「美國警察殺人案」恰好在今年4月宣判。

它的大意是這樣的:

1. 美國黑人佛洛伊德在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在一家雜貨店使用20元假鈔購買香菸遭店員報警

2. 警方據報到場後,發現佛洛伊德和另外兩人坐在汽車內,其中1名警察拔出手槍命令佛洛伊德把手舉起,接著把他從車內拉出。

3. 幾分鐘後,佛洛伊德突然跌倒在地,他告訴警察自己患有幽閉恐懼症。

4. 警察沙文將佛洛伊德從警車後座拉出來,導致佛洛伊德臉朝下跌倒在地,接著警察沙文就將膝蓋壓在其頸部;儘管佛洛伊德多次求救,警察都不為所動。

5. 待發現佛洛伊德失去意識後,才緊急將他送醫院,一小時後由院方宣布死亡。

6. 此案發生後,引發全美「黑人的命也是命」示威狂潮。

然後,這名警察有罪嗎?

明尼蘇達州非裔佛洛伊德(George Floyd)遭警跪頸致死案,陪審團經過兩天共10.5小時的討論,對被告沙文(Derek Chauvin)有罪達成共識,包括二級過失殺人、三級謀殺和二級謀殺罪全部成立,法官將在兩個月後量刑。 

可能美國太遠了,月亮比較圓,那我們來看香港警察吧!

2021年4月8日上午,沙田區發生了一宗行車證過期及司機逃避追捕、被控狂亂駕駛的案件。警員拘捕疑犯時開了一槍,擊中他的右肩,情況危殆。事件中最少六人受傷或不適,當中包括警員,另有多輛汽車受損毀。 

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所謂的反抗威權,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在執行過程中,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我們將視線回到台灣,請問台灣的警察是不是「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

中和警察踹頭事件

在2020年4月8日,有一則新聞「屁孩無照逆向拒檢 被攔下繼續囂張辱警」,大意是:有一名16歲鄭姓少年,在深夜11時許無照駕駛汽車,載著4名友人四處亂晃,行經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遇警方臨檢。鄭少硬闖拒檢,最終還是被警方支援網在民享街攔下 ; 這4人被攔下還是不斷對警方叫囂,警方強力將4人制伏後帶回偵訊,後續依照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少年法庭,鄭少等人恐吃下最高20萬元的罰款。

這個新聞後來被質疑是警察執法過當

1. 警察在少年被制伏後,直接踹少年的頭
2. 警察對民眾叫囂:再吵叫你吃慶記(子彈)

對此,「館長」陳之漢在開直播表示:支持司法改革,支持警方公權力「美國警察,嚴厲執法如果嫌犯沒有配合,是會直接開槍,台灣警方作法的確有瑕疵,90%是對的」。咦?有沒有覺得這句話似曾相識?(笑)美國最有人權了,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有一天,警察騙了法官跟檢察官?

大家有聽說過「騙票」嗎? 以登載不實的文書、盜蓋(躺著中槍的)長官或(倒楣的)同事印章的偽造文書、勾串被告製作假檢舉,欺騙檢察官與法官核發拘票或搜索票。

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C,要C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A警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C等情節。 這個「順勢跌倒然後逮捕陳抗民眾」的技巧,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叫做「假摔」。那在執法現場呢?

難道把一個堂堂法治國家的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基層警察辛苦的一面

如果你是第一次接觸到警察「踹頭」、「騙票」、「假摔」的故事,可能會錯愕: 原來警察是這樣執法的?我的意見是:不盡然。警察執法的工作,有許多面向,什麼地方都有好人跟壞人,可能是公司、學校、教會、法院。 甚至是執法的警察,基層警察執法,有什麼辛苦的地方呢?

被議員咬的警察

在2020年4月17日有一個屏東的新聞,標題「咬警案判拘役80天,蔣月惠:該我做的事還是會去做」。 蔣月惠是一個無黨籍屏東縣議員,她為什麼要咬警察? 我就不細講了,大約是屏東縣府徵收民地,涉嫌恐嚇住戶簽署同意書的故事。 

警政績效制度,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所謂的公司「業績」。警政署針對不同時間,因應不同社會脈動提出各種績效,例如趁暑假期間,看準詐騙集團會吸收有打工需求的少年成為取款車手,因此發動「斬手行動」專案績效。

舉凡毒品、槍枝、掃黑以及近期最紅的查察賄選等,都成為績效目標。達成績效目標除了可能有獎金,記功嘉獎絕對少不了,這可攸關隔年統一調動時,選填調動志願的優先順序,更別說攸關長官們的「升官圖」。 

警開槍打死嫌犯,和解金最高達522萬元

2016年1月22日凌晨,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巡邏時發現失竊轎車,閃燈鳴笛但對方仍拒絕盤查,為防止贓車逃逸、衝撞,因此朝車子的右後輪開槍,但子彈卻從右車窗玻璃貫入,擊中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徐姓少年,導致少年身亡。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少年並沒有攻擊行為,因此劉員無開槍必要性,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劉政國5個月有刑徒、得易科罰金。 

一個年輕警察開槍打死越南移工的故事

我不想評論誰是好人,只想說一個故事:

1. 有一個越南人NGUYEN QUOC PHI(中文名「阮國非」),於2017年8月31日上午9時,在飲用酒類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因不明原因將衣物褪除全身赤裸。(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0mg/d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0.941μg/mL之中毒濃度)

2. 上午9時,他在鳳山溪河床處擊破一台小貨車的前擋風玻璃,爬進小貨車駕駛座,將車內物品丟出,然後,一台機車經過,他從小貨車車窗伸手抓住機車騎士,並想要出手毆打。

3. 騎士掙脫後、貨車車主來了,前往查看時,遭他手持拆下的雨刷攻擊,他又將重型機車推進附近水溝內,貨車車主撥打110報警處理。

4. 這時,警察陳先生接獲勤務指揮中心的通報後,因警力不足,商請民防人員李先生一同前往現場,由陳先生駕駛巡邏車,搭載李先生前往報案地點處理。

5. 陳先生與李先生於上午10時抵達報案地點,見他坐在貨車內,確認他就是砸毀貨車玻璃的「準現行犯」。在場的貨車車主及機車騎士,向警察說明經過,警察也看到了附近水坑內的機車。

6. 他嘗試對警察講話(但不是中文),警察以中文要求他下車。他從小貨車的前擋風玻璃破裂處躍下車,向李先生揮拳攻擊,陳先生與李先生見狀,分別取出甩棍,想要壓制他。

7. 過程中,李先生想要欲蹲下撿拾掉落地面的甩棍時,遭他以腳踢中臉部鼻樑部位,當場受有鼻骨閉鎖性骨折及鼻樑、左臉部挫擦傷等傷害。

8. 警察陳先生繼續以甩棍想要制伏他,過程中,甩棍亦受損彎曲而不堪使用。 李先生隨即取出辣椒水對他臉部多次噴灑。

9. 他數次躍入附近水溝清洗臉部,並從水溝內撿拾石塊丟擲攻擊岸上的陳先生、李先生及附近民眾 ; 警察陳先生見他的行動能力未受影響,認為附近民眾的生命、身體及安全有遭受危害的可能。

10. 李先生已因傷而無法提供協助,警察陳先生這時是「單警執勤」,在他爬出水溝上岸後,警察陳先生取出配帶的警用制式手槍上膛警戒,並對他以中文喝令「趴下」。

11. 不料,他全身赤裸未持械,向警察陳先生所停放的巡邏車走去。警察陳先生知悉巡邏車電門尚插有鑰匙,為制止他、基於急迫需要朝他的下半身開槍射擊時,接續開槍9次。

12. 他因中槍後有大量出血,癱軟滑出駕駛座,警察陳先生見狀即以無線電對講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加派救護人員到場救治。

13. 救護人員到場時,他又爬入巡邏車下方,於爬出時撿拾地上石塊丟擲,並再次打開巡邏車駕駛座車門,警察陳先生上前制止。救護人員見狀評估無法靠近他,因而先將李先生送醫。

14. 支援警力到場後,警察才將他拉出,送醫急救,但他因出血過多,休克死亡。事後醫院診斷,陳先生一共開了9槍,於胸腹部、下背腰部和左臀部有18處槍彈傷口,造成他多重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請問警察陳先生的開槍,有沒有犯罪?

一審法院判斷 陳先生在開槍時,應該斟酌情形使用不致危及人命的方式,並沒有必要使用槍械、近距離接續對人身射擊9槍,可能有逾越必要程度。

  • 一審判決,陳先生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這件案子上訴第二審。
  • 二審法官認為, 一審認為陳先生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然有道理。但是,這件是越南人NGUYEN QUOC PHI攻擊拒捕在先,陳先生是單警執勤,陪同赴勤的民防人員亦遭攻擊受傷,而支援警力尚未到場的狀況,基於急迫需要開槍射擊NGUYEN QUOC PHI,因逾越使用槍械必要程度而觸法。

陳先生肇事後,隨即請求救護人員到場救治NGUYEN QUOC PHI,並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向警員表明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

  • 一審判處陳先生有期徒刑8月,不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所以二審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 二審判決:原判決撤銷。 陳先生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

二審判決摘錄(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3100 號刑事判決)、(「被告」是警察陳先生,「被害人」是越南人NGUYEN QUOC PHI)末查,被告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其素行尚稱良好;而其用槍之時機及手段雖有疏失,然考量被害人拒捕在先,並造成與被告同行之證人李OO受傷。

而被告於104年12月23日甫擔任員警,資歷甚淺,有被告警員人事資歷簡歷表1份可參,案發時年僅22歲,年紀甚輕,尚乏處理突發狀況之能力及經歷。並念及其對於事實客觀經過均多坦認,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已如上述,而被害人家屬於原審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本件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另考量被告因積極執行勤務,一時思慮未周而觸犯過失致死罪,並非具有將來犯罪之危險性之行為人,經此審理程序並判刑,日後當更謹慎使用槍械,為期被告安心工作而免予影響勤務,核無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必要,併此敘明。

作者介紹|王大明-寫出可以與小孩分享的法律故事

歡迎你來,我會在這裡分享,真實世界發生的故事。我叫王大明,如同英文諺語:Every Tom, Dick and Harry,是一個再通俗也不過的名字,在這裡沒有學生、沒有老師。你請隨便坐,我只是一個說故事的人。歡迎交流、回饋、分享。信箱:haiwaiju7@gmail.com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Vocus(原標題: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警察執法的各種樣貌。)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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