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臨檢,可以拒絕盤查嗎?他根據「失去9小時」事件,揭開警察執法背後真正用意

2021-04-2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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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肇事後,隨即請求救護人員到場救治NGUYEN QUOC PHI,並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向警員表明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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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審判處陳先生有期徒刑8月,不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所以二審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 二審判決:原判決撤銷。 陳先生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

二審判決摘錄(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3100 號刑事判決)、(「被告」是警察陳先生,「被害人」是越南人NGUYEN QUOC PHI)末查,被告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其素行尚稱良好;而其用槍之時機及手段雖有疏失,然考量被害人拒捕在先,並造成與被告同行之證人李OO受傷。

而被告於104年12月23日甫擔任員警,資歷甚淺,有被告警員人事資歷簡歷表1份可參,案發時年僅22歲,年紀甚輕,尚乏處理突發狀況之能力及經歷。並念及其對於事實客觀經過均多坦認,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已如上述,而被害人家屬於原審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本件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另考量被告因積極執行勤務,一時思慮未周而觸犯過失致死罪,並非具有將來犯罪之危險性之行為人,經此審理程序並判刑,日後當更謹慎使用槍械,為期被告安心工作而免予影響勤務,核無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必要,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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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Vocus(原標題: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警察執法的各種樣貌。)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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