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臨檢,可以拒絕盤查嗎?他根據「失去9小時」事件,揭開警察執法背後真正用意

2021-04-2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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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蘇達州非裔佛洛伊德(George Floyd)遭警跪頸致死案,陪審團經過兩天共10.5小時的討論,對被告沙文(Derek Chauvin)有罪達成共識,包括二級過失殺人、三級謀殺和二級謀殺罪全部成立,法官將在兩個月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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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美國太遠了,月亮比較圓,那我們來看香港警察吧!

2021年4月8日上午,沙田區發生了一宗行車證過期及司機逃避追捕、被控狂亂駕駛的案件。警員拘捕疑犯時開了一槍,擊中他的右肩,情況危殆。事件中最少六人受傷或不適,當中包括警員,另有多輛汽車受損毀。 

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所謂的反抗威權,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在執行過程中,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我們將視線回到台灣,請問台灣的警察是不是「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

中和警察踹頭事件

在2020年4月8日,有一則新聞「屁孩無照逆向拒檢 被攔下繼續囂張辱警」,大意是:有一名16歲鄭姓少年,在深夜11時許無照駕駛汽車,載著4名友人四處亂晃,行經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遇警方臨檢。鄭少硬闖拒檢,最終還是被警方支援網在民享街攔下 ; 這4人被攔下還是不斷對警方叫囂,警方強力將4人制伏後帶回偵訊,後續依照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少年法庭,鄭少等人恐吃下最高20萬元的罰款。

這個新聞後來被質疑是警察執法過當

1. 警察在少年被制伏後,直接踹少年的頭
2. 警察對民眾叫囂:再吵叫你吃慶記(子彈)

對此,「館長」陳之漢在開直播表示:支持司法改革,支持警方公權力「美國警察,嚴厲執法如果嫌犯沒有配合,是會直接開槍,台灣警方作法的確有瑕疵,90%是對的」。咦?有沒有覺得這句話似曾相識?(笑)美國最有人權了,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有一天,警察騙了法官跟檢察官?

大家有聽說過「騙票」嗎? 以登載不實的文書、盜蓋(躺著中槍的)長官或(倒楣的)同事印章的偽造文書、勾串被告製作假檢舉,欺騙檢察官與法官核發拘票或搜索票。

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C,要C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A警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C等情節。 這個「順勢跌倒然後逮捕陳抗民眾」的技巧,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叫做「假摔」。那在執法現場呢?

難道把一個堂堂法治國家的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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