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全面性的限制了「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前述該等人其親屬亦有一定限制)」。此一限制的目的在於健全我國媒體閱聽市場,防止政治力高度介入媒體,並且掃除我國長久以來黨媒高度牽連之狀況。但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施行後,亦有許多爭議性案件逐漸浮出。例如媒體報導,曾有議員於公開市場買一張各媒體大股東之股票,造成間接持股情形,以致換照上發生困難;亦有聽聞於媒體投資案件中,因個別政黨人員於公開市場買下極少量欲投資媒體之企業的股票,導致該投資案被主管機關駁回。黨政軍條款立意甚良,但實際執行上卻出現了一些應該被注意、應該被再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