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鬆綁電子支付機構法令禁錮,開創金融服務匯流

2015-12-22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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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支付寶10月登台,國內電子支付面臨挑戰,圖為集團主席馬雲。(資料照片,宋小海攝)

阿里巴巴支付寶10月登台,國內電子支付面臨挑戰,圖為集團主席馬雲。(資料照片,宋小海攝)

我國今(104)年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正式宣告電子支付新紀元的到來,但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環境面臨的挑戰,卻可從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支付寶10月起正式登台窺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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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地,中國電子支付服務的發展已領先台灣一個世代,而正當PChome、歐付寶等台灣主要電商仍在為符合電子支付法令規定而積極準備時,支付寶已透過與國內銀行(目前計有玉山銀行與元大銀行)合作,供陸客在台旅遊時可直接透過手機連結其支付寶帳號進行扣款消費,免除新台幣換匯手續。據報載,目前接受支付寶付款的商家包括百貨公司、電信業者、夜市、連鎖超商、商圈等超過3500家商店。如此發展,雖與我國政府期盼藉由立法,讓業者早日建立完善國內電子支付環境供國人廣泛利用,從而帶動整體產業蓬勃發展之初衷有所不同,但我們不妨積極看待此發展帶給台灣之經濟新動力。尤其,不論是「境內」或「境外」電子支付帳戶,只要在「台」消費,都能對台灣經濟發展有所助益,是若能檢視既有我國電子支付法令,解除不必要的跨國電子支付限制藩籬,則不啻作為政府讓民眾(尤其是一般中小商家)感受到其拼經濟決心的最有力證明,也可使我國電子支付產業有更穩定之發展基礎。

依現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若國內業者欲與境外電子支付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台灣從事電子支付業務,須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而金管會在法律授權下,又訂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就不同合作事項設定得申請之業者資格。倘若以前述支付寶模式為例,如欲提供台灣店家有關陸客在台透過支付寶帳戶支付價金之匯入代理收付款項服務,則僅限「電子支付機構」業者才可申請。依該條訂定說明,該限制係基於涉及實體通路的支付服務作業均應符合安全控管基準規定之考量。但此種將「安全控管作業之要求」轉化為對「業者申請資格之限制」,恐規範過嚴且無法有效增進境外旅客在台消費需求。

詳言之,目前我國取得電子支付機構執照之業者並不多,且因業者甫取得經營許可,除少數由銀行兼營者外,絕大多數尚未規劃在現階段與境外電子支付機構合作。正因如此,倘欲透過我國業者與境外電子支付機構合作,進而增加境外旅客在台消費、活化台灣經濟,在先天上就受到侷限。至於獲准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其縱有境外合作規劃,惟相較於龐大繁重的銀行金融業務,才剛開始起步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自不會是其主力,故在相關業務推展上恐不會投入太多心力;更遑論受限於凡事講求謹慎之本質,銀行是否願替台灣店家推出創新電子支付服務,似無法太過期待。在此「先天業者家數受限,後天投入精力有限」發展困境中,僅依賴由銀行兼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提供跨境實體通路之電子支付交易,當然不足以替台灣點燃電子支付產業環境發光發熱之火種。

就此,政府自有必要引進更多既有且有經驗的金融服務業一同投入跨境電子支付合作,例如已長期耕耘實體通路並提供特約店家金流服務的信用卡收單機構,只要其將現有刷卡設備加以更新,就可立即使近10萬家的實體店家享受到O2O之便利,大幅增加境外旅客來台以電子支付消費的據點,活絡台灣經濟,實無將收單機構及潛在願接受電子支付交易的特約店家排除於外,而僅由新興電子支付機構在有限時間內,從頭找尋合作店家之道理。至於安全控管之考量問題,政府應可透過對參與者要求其符合一定安全規範之方式解決之。現行以「安全控管」為由,就在不考量個案差異下一概對業者之「申請資格」予以限制,此作法恐對正開始發展的電子支付產業加諸一無形枷鎖,影響其未來的成長茁壯,相信此絕非政府、業者、店家、民眾四方所樂見。

今年農曆過年,中國電子支付龍頭業者微信支付僅在除夕當天就發出新台幣25億元的電子紅包,有效刺激民眾使用電子支付進行O2O消費,而據報載全中國電子紅包總金額更高達500億元。凡此種種均足以證明電子支付產業發展潛力不可限量,但此自需無窮盡創意加以支持給予養分。反觀台灣,卻因「安全控管」理由,限定僅有電子支付機構才可與境外電子支付機構合作,數以萬計的信用卡特約台灣店家因此無法提供境外旅客電子支付選項,增加來台消費金額,這對於以「拼台灣經濟」為己任之政府而言,實值得深思!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主要研究領域為通訊傳播、電子商務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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