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立易觀點:被「部分人士」把持「社會氛圍」的金管會

2015-12-0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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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十五歲以下保險權益的保險法修正未能在立法院審查通過。

攸關十五歲以下保險權益的保險法修正未能在立法院審查通過。

都說立法院到了選前就開始怠惰,11月30日讓我看到政府怠惰的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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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案。

依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464號 委員提案第17789號」,這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案」,是為了「保障未滿十五歲國民之保險權益,兼顧避免人壽保險中道德風險危機」來修正,這是什麼意思呢?

現行的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的要保人如果發生死亡,只能加計利息返還保險費,當時修訂的背景是為了「預防道德風險」。

但無法表意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卻能夠依據同條的標準申請喪葬給付。

所以這個修法,就是希望在兼顧避免道德風險,與照顧基本人權的前提下來提案討論,畢竟,喪葬的需求不分族群,大家都有用到的一天。

何況,如果是預防道德風險,為何連無法表示意思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都能夠依據該條文「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意即能夠由受益人申請喪葬給付,但未滿15歲之要保人,只因為未滿15歲,就無法請領任何死亡給付呢?

對於這樣的疑惑,金管會是怎麼想的呢?

金管會在11月30日提供給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說明中是這樣回答的:

「按現行條文係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並非家庭經濟支柱且缺乏自我防衛能力,為防範道德危險,允為規範其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於滿15歲之日起始發生效力。至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其於15歲前死亡,是否應給付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之喪葬費用乙節,目前仍有部分人士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請求權額度過高(目前為新臺幣61.5萬元)有涉道德危險之虞,且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除智識發展未臻完全,亦缺乏自我防衛能力,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以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考量當前社會氛圍,並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主人翁,本會建議以維持現行條文為宜」。

這篇看似洋洋灑灑的說明,完全沒有辦法回答以下的幾個問題:

一、所謂「部分人士」是誰?「部分人士」認為請求權額度過高的依據為何?金管會是否了解目前國內喪葬費用之平均花費?毫無調查結果,以「目前仍有部分人士認為」即阻擋修法,像我這樣具名支持修法的人,算不算「部分人士」?金管會採信不支持修法的部分人士,卻否定支持修法的部分人士,不知道考量的依據在哪?

二、所謂喪葬費用請求權額度過高(目前為新臺幣61.5萬元)者,其請求權之依據乃為現行條文第四項之規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也就是說,現行喪葬費用請求,係依據保險法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規定之公式自動產生,何來過高過低?

三、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喪葬費用計算公式如金管會所言過高,既然有立委提出修法,金管會何不趁此機會一併提出修正動議,修改為合理數字或公式?既然「部分人士認為」喪葬費用請求權額度過高,金管會何以又「本會建議以維持現行條文為宜」?「現行條文」不就是已經被金管會的「部分人士」認為偏高了嗎?

四、至於「考量當前社會氛圍,並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主人翁」的說法更是無稽。所謂「社會氛圍」虛無縹緲,毫無根據,如果我認為所謂「社會氛圍」普遍要求應給予未滿十五歲人喪葬費用請求,請問金管會如何答覆?

五、金管會說:「且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除智識發展未臻完全,亦缺乏自我防衛能力」但是親愛的金管會,你一邊說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一方面卻在同條文同意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得請領喪葬給付,你到底知不知道你自己在講什麼?!難道金管會不怕「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渠等被保險對象」嗎?難道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的要保人就沒有道德風險嗎?

15歲以下兒童要保問題,是否牽涉到道德風險,應該要有嚴肅的政策辯論。金管會沒有政策,沒有數據,沒有調查,僅憑「部分人士」考量「當前社會氛圍」就來亂扯一氣。先以智識發展未臻完全來阻擋15歲以下的喪葬需求,後面又開放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得加保並請領喪葬給付,錯把風險分攤當作所得替代,連這麼基本的保險互助精神都搞不清楚,也難怪,這樣的金管會,主委都已經看著不分區了,哪有心情來討論政策呢?等著2月1日換跑道吧。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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