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中國特色夢中的高瑜案——密令與法官

2015-11-2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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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記者高瑜26日因「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香港民眾示威聲援。(美聯社)

中國記者高瑜26日因「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香港民眾示威聲援。(美聯社)

2015年11月26日,北京法院判決:無罪釋放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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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對中國的一個夢。為了這個夢,在判決前,我沒有與人討論案件二審的可能情形,也謝絕了對媒體發表對案情的看法。

假如是這個符合法理結果,不只是我的夢變成了現實,很多中國人的夢也變成了現實,一系列的奇蹟便會在中國出現,一個輝煌的時代就可能降臨。

然而,這終究只是一個白日夢。奇蹟並沒有在現實中發生。

2015年11月26日,北京法院真實的判決是:高瑜的刑期從七年改為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因為考慮到重病在身,被告又認罪悔罪,暫時改為監外執行。

判決

這當然比最糟糕的結果好了許多,至少高瑜可以回到家中自設監房,可以與她的愛子生活在一起,律師、親友和國際人權組織多少得到些安慰,辯護與營救總算有了好一點的結果……雖然大家都明白,這個判決其實只是將捅你七刀改為捅五刀。感謝黨和政府的寬大處理之類的贊語,也就沒有人說得出口。

急切為此粉飾的人,將這個判決宣傳為「雙贏」。但是,各自又贏在什麼地方呢?是政府成功地利用電視台、利用法庭羞辱了一位勇敢的記者,並且使她在幾年之內不能發表文章?是政府利用了高瑜案,震懾了那些也想獨立思考、妄議朝綱的記者作家們?還是三次入獄、不斷蒙冤,煉就了這位中國最勇敢記者的英名,使高瑜贏得了更多的尊敬?還是慶幸可以拖著重病的罪身,不必在冰冷的牢房迎新年?

這種錯亂的解讀可以用來理解今天中國錯亂的司法,從而可以找到這個國家錯亂的根源。

這一切的開始可能是來自某位領導隨意的一句話,然後變成了一個求功、獻媚者在文件上的批示,很快便成了警察們的行動。即使他們一直在監視高瑜的行動,也一直在偷窺高瑜的電腦,但是從小偷變回警察,還是有忍不住的亢奮。

只是結果沒法讓他們立功:電腦中並沒有將所謂中央文件傳輸到明鏡媒體的物理證據。即使他們誘騙、威迫高瑜認罪,並命令中央電視台予以示眾,這個案件卻永遠沒有擁有成案的構件:證據。

之所以沒有這個證據,是我的證詞已經說明了的:《明鏡月刊》所刊的中央文件,原本就不是來自高瑜。

北京的法院判決書中,比較平實地描述了明鏡媒體和我個人,並沒有將我們戴上「境外間諜機構」、「反動組織」的帽子,相信他們是作了細緻的取證。這個實事求是的細節,可以視為中國司法的進步嗎?然而,他們一個更關鍵的缺失,又打掉了我對中國司法的基本信任:他們為什麼不向我本人取證呢?向最關鍵證人取證,這可是這個案件的最必要、最重要環節呀。

證詞

北京的法院從來沒有找過我。我決定主動獻上證詞,並且經過了美國三級官方認證,證明毫無疑問來自我的合法文件。然而,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連文件內容都不看,便拒絕認證。責任當然不在一個最底層的辦事員身上,卻顯示了中國外交官毫無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公證境外人員的證詞應是他們的必須履行的工作職責,無關內容。或是,中國的法院從來沒有知會過外交部?

可問題是,北京的法院卻以沒有中國駐外機構的公證而不接受我的證詞。即使哭笑不得,在我看來還是必須嚴肅對待的事。為了更有力證實我的證詞之有效,我口述證詞予以錄影,配上相應文字,再在美國執業律師李進進博士的幫助下,再請美國三級官方認證,並委託高瑜的律師呈交北京法院。

很顯然,北京法院不願意接受我的證詞。因為這份證詞,再加上警察們沒有此案的物理證據,若以中國的法律,也顯示高瑜是沒有罪的。

來自上峰的密令,卻是不能放過高瑜的,當然不是因為那份無關民生國安的、內容八股、而且早已流傳的所謂秘密文件,而是高瑜擊中時弊、「妄議」朝綱使他們不爽。

警察、檢察官、法官能怎麼辦呢?從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三點值得細究:為什麼警察沒有捏造一份物理證據?為什麼法官一拖再拖開庭時間?為什麼檢察官對二審減刑、監外執行沒有抗訴?

這是這些官員們良知未泯,是他們的專業素質已經提高,還是他們只是機械地執行上峰的指令?可信的情況是:他們沒有主動逞兇、沒有主動背黑鍋,他們內心很清楚知道,這個案件經不起時間、司法、正義的考驗,必定是他們職業的污點。

指令

是的,無論是二審一審,法官們的遲疑是等待上峰的指令,而上峰也在遲疑。不是他或者他們低估了高瑜的影響力,而是這起案件之所以持續被世界所關注,正因為案件反映了中國司法稀缺最基本的公信力,反映了中國匱乏最基本的政治文明,其結果是大大傷害了他們口口聲聲要維護的中國形象,也大大傷害了他們想盡一切辦法獻媚、吹捧的習大大的形象!

於是,將高瑜放出去的密令來了。法官們頓感輕鬆,比原定的日子提早二審,也許當他們自己有一天作為被告,其自辯詞中可以列上一條:讓高瑜監外執行是他們在艱難情況下的保護之舉。

只是,略有一點法庭基礎知識的人都知道,二審中辯護律師所做的無罪辯護便代表了被告對案件的認定。然而,法律文件需要製造一個理由,必須要公開指認被告是「認罪」、「悔罪」的,否則監外執行便於法無據,不能自圓其說。難怪高瑜的律師莫少平將之形容為「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

辯護律師的說法和法庭說法之間的矛盾如此明顯,這個「中國特色」的陳詞爛調卻又是如此地堂皇精妙。難怪莫少平能為眾多敏感人物辨護而沒有被吊銷執照,沒有他,很多敏感人物很可能就完全消失在黑洞中。

當然,只要「中國特色」存在,政治文明就不可能生存,一切錯亂也就不要奇怪。不僅僅中國司法如此,中國政治如此,中國社會如此,中國的一切皆如此。

(責編: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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