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治能讓個人自由,以最不妥協的方式實現:《麥可‧歐克秀》選摘

2018-12-24 05:10

? 人氣

「公民聯合體」是充分體現自由之共生活狀態的一種「道德聯合體」,因為組成「公民聯合體」的規則(法律)具有道德的非工具性(非目的性)、一般性(共同性)與語言性(在地性)等特徵。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先舉幾個例子,來幫助讀者掌握其意涵。首先,「公民聯合體」最顯著而關鍵的特徵,就在於它完全是由規則(rules)所組成的一種關係或程序;而藉著規則(亦即法律)來思索人類活動(尤其是政治活動)的道德性,則是西方文化十分獨到的一個特色。

再以網球為例。我們有很多方式可以觀察一場網球比賽的進行,譬如科學考量(如球員各項表現的數據)與歷史考量(如網球運動的發展與演變),以及本書特別關注的權宜考量(各種求勝的策略)與道德考量(如不應服用禁藥)。

非工具性的法律規則

雖然權宜考量也可能涉及規則,例如一位選手每天固定練球八個小時,一支球隊訂定集訓的目標,但道德考量所關注的規則,卻與任何實質目的的滿足或共同目標的達成無關,而僅只涉及「非工具性的程序條件」,也就是球員之間應該如何平等相互對待的權利義務關係。換言之,一場比賽除了精采程度之外,通常還會浮現公平(fairness)與否的問題。如果球員不是在某種公平的網球規則之中負擔相同的權利義務,則網球比賽根本就不可能進行。同理,法治作為一種政治組合,亦即「公民聯合體」,其核心思路,就是將公民關係想像為一場網球比賽中的參與者,彼此共同承認一套「非工具性的法律規則的權威」。

共同的政治組合

雖然如此,「公民聯合體」不同於諸如棒球或網球這類日常活動的特殊性,在於它是我們因出生而加入因死亡退出的一種非選擇性的政治組合。就此而言,與我們共同組成「公民聯合體」的政治夥伴,「並不是我們特別喜歡的人,也不是和我們志同道合的人,甚至是我們鄙視或仇恨的人,但我們必須和他們形成一種〔法律〕關係,因為我們與他們比鄰而居,或在共同的處事中和他們休戚與共」(NB,421)。而既然「公民聯合體」關係著公共事務的處理,它的規則(也就是法律)因此所牽涉的,無疑是全體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這點來說,公民法律的管轄範圍與義務要求,顯然要比棒球或網球活動更為普遍與廣泛;而且,不像棒球或網球,「公民聯合體」中並不存在著可以隨時化解規則在使用上所引發的種種爭端的一本「手冊」。

不僅如此,網球比賽,正如政黨、大學、公司、工廠、社團、朋友、俱樂部等等,各自有其特殊的實質目的,並可提供行動者多樣差異的「預期與想像結果」之滿足,因此在定義上屬於「事業聯合體」,萬萬不可與「公民聯合體」相混同。換句話說,雖然「事業聯合體」必然涉及道德議論,我們不要忘了,道德是所有實踐的實踐;但「事業聯合體」的特徵原則上取決於其所追求的實質目的,而不像「公民聯合體」完完全全是依據規則而組成的。

舉例而言,消防隊的存在目的就是救火,縱使消防隊有其特殊的活動規則,例如:消防法規、輪休表、出勤要點、教育與訓練規章等,但這些規則並無法界定消防隊的存在目的,反之這些規則通常是為了其存在目的而被制定出來的,而且遵守這些規則並不能自動完成其存在目的:很顯然地,光憑消防隊員對於消防法規的認識與承認,是無法撲滅任何火災的(OHC,116-117)。

總而言之,「事業聯合體」的特點是透過交換、管理、政策等權宜考量,來追求共同目的或集體目標,但「公民聯合體」的特點卻剛好相反,因為除了共同接受的規則之外,其並未預設任何實質的共同目的。

20181217-《麥可‧歐克秀》書封。(聯經出版)
麥可‧歐克秀》書封。(聯經出版)

*作者為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 政府學系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合聘教授。本文選自作者新著《麥可‧歐克秀》(聯經Wings:Monograph 4)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