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治能讓個人自由,以最不妥協的方式實現:《麥可‧歐克秀》選摘

2018-12-2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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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麥可‧歐克秀。(取自維基百科)
麥可‧歐克秀。(取自維基百科)

簡潔地說,與哲學對於條件或理想特徵的求索有所不同,倘使我們的理解旨趣,是某一特定時代中的某一個別作家對於公民性的特殊解析,那麼我們就必須轉向歷史研究,也就是投向政治思想史的懷抱,因為歷史作為一種理論探索的主要任務,即是依據過去、流變、脈絡等設定,來討論某一具體事件或行動的意涵。總而言之,基於知識觀點的多元性,歐克秀認為政治哲學與政治思想史,雖可相互對話,卻不應彼此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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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書的尾聲,作者將回頭簡介歐克秀有關現代國家的歷史特徵之敘述架構。現在我們僅需注意:

基於近代政治意識是在「法律政體」與「目的政體」之間迂迴搖擺的事實,歐克秀透過歷史敘述所試圖傳遞的訊息,如前所述,主要是在點出政治語言的含混性與模糊性,而法治一詞的混淆,即是其中最為顯著的一個例子。

為了避免語意不清的爭端,歐克秀在《論人類行動》中於是引進一組拉丁詞彙來表達「公民性」的理想特徵:以civitas 表示理想的「公民狀態」,亦即崇尚自由與法治的「公民聯合體」;以cives 顯示加入此一關係的成員身分,亦即「公民」;以lex 作為公民之間相互聯繫的公平條件(terms),亦即「法律體系」;以respublica 統稱此一關係的廣泛條件,亦即「公共事務」或「公共關懷」(OHC,108)。

公民聯合體

「公民聯合體」的成員不是志同道合的朋友,甚至可能是彼此仇視的敵人。

根據這組拉詞彙,我們可以將「公民聯合體」的特點重新整理如下:

一、「公民聯合體」是由自由行動者組成的一個「實踐體」:組成「公民聯合體」的「公民」,既不是受到社會過程或心理機制所制約的原子個體,也不是追求實質的共同目標的夥伴或同仁,而是根據一套公平的「法律體系」(a system of lex)而聯繫在一起的「自由行動者」。

二、「公民聯合體」是一套公平的「法律體系」:「公民聯合體」所規定的「公共關懷」,與任何實質慾望的滿足無關,而僅只涉及公民在從事各種選擇與活動時,所同意接受(subscribed to)的非工具性的道德條件。

三、「公民聯合體」表徵著一種道德關係:在「公民聯合體」中的公民關係因此是一種道德關係,因為它毫不涉及有關行為後果的權宜考量,而僅只關注所有行為一概涉及的公平條件(terms),也就是法律(see esp. OHC,112,122,158,174)。

再一次地,歐克秀的定義哲學氣味十足。

20181217-麥可‧歐克秀。(取自維基百科)
麥可‧歐克秀。(取自維基百科)

但我們也不要忘了,歐克秀是一位體系化的哲學家,前文有關自由和道德的討論與他的政治哲學之間具有高度的連貫性。因此,在逐次解釋各項條件之前,我們不妨先配合本書前半段有關「工具性的實踐體」與「非工具性的實踐體」的區分以及道德的三項特性,來顯現接通全書論政的一個重要環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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