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離婚6個月內不得再婚?日本靜岡縣情侶提違憲訴訟

2015-10-1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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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民法的限制,我們不但無法結婚,還無法讓我們孩子有完整的戶籍。」日本靜岡縣一對情侶,2年前在女方已婚的情況下開始交往,並在今年5月生下一子,女方與前夫離婚後,兩人欲申請結婚登記,卻被告知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不得再婚,且若申請出生登記,孩子將納入前夫戶籍,兩人錯愕不已,認為相關民法規定已經違憲、並要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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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登記遭拒

一對居住於靜岡縣內的情侶,2年前在女方仍未離異的情況下開始交往,並在今年5月生下一子,但在女方順利與前夫離婚、兩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卻被事務所人員告知:「民法規定女性離婚6個月內不得再婚」,且依民法規定,若申請出生登記,兩人的孩子將納入前夫戶籍。女方表示:「孩子都生了,真的很震驚為什麼不能結婚?」男方表示:「雖然小孩很可憐,但看著這個過程(被告知6個月內不能結婚)的自己,作為小孩的父母也很痛苦,希望能盡快讓孩子有戶籍。」

女方說道:「我向前夫表達自己離婚的意願後,他並沒有回應我。」兩人就在女方還未離婚的情況下,開始同居,並於今年5月生下兒子,在這之後,女方順利與前夫離婚,以為終於可以結為連理的情侶,於7月滿懷欣喜地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結婚申請,卻被告知無法辦理。

兒子戶籍未有著落

男方表示:「被告知『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感覺自己被刺了一刀,明明都生了兒子,想要結婚卻無法結婚,我真不知道為什麼?」據日本《民法》第733條規定,女性於離婚後的6個月內,不得再婚;且日本《民法》第772條規定,妻子於婚姻狀態下懷的孩子,法律上主動推定為丈夫的孩子,意即若這對情侶申請兒子的出生登記,兒子將會自動歸到前夫的戶籍下。 

一、 女性在前一個婚姻關係解除或作廢後的6個月內,不得再婚。 (女は、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しの日から六箇月を経過した後でなければ、再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二、 女性在前一個婚姻關係解除或作廢前懷孕的話,從孩子出生的那天開始,不再適用前項。 (女が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の前から懐胎していた場合には、その出産の日から、前項の規定を適用しない。)

-日本《民法》第733條之1、2規定

男方對此表示:「我真的無法接受,我的孩子竟然要跟前夫姓,那明明是我的孩子。」這項民法的規定,其實是明治時期,為了避免在推論父親的身分上有所爭議而設下的規定。這對情侶於15日,以「禁止再婚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由,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國家賠償30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8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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