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是否應該在國民教育階段實施同志教育?

2018-11-15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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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面對爭議性的問題,反對方應盡可能提出反對的實質理由,贊成方則應盡可能消除反對方的疑慮。(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指出,面對爭議性的問題,反對方應盡可能提出反對的實質理由,贊成方則應盡可能消除反對方的疑慮。(資料照,顏麟宇攝)

年底大選將近,各種公投案也即將隨之上場,今天要來談的是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的公投提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針對這個提案,筆者認為有以下值得討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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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志教育本身即是「性平教育」的內涵之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之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又根據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同志議題涉及個人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在異性戀霸權之下,同志往往面臨嚴重的性別歧視與霸凌,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制定,不正是為了盡可能減少歧視與霸凌,教導孩童要尊重多元性別差異而制定嗎?如今此一公投提案要將同志教育從性平教育拿掉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也不禁讓人想問,拿掉同志教育的性平教育,是否還是性平教育?

二、同志教育的重點不在於「該不該教」而在於「如何教」

同志教育的問題,從來就不在「該不該教」,而是「如何教」,因為根據性平等教育法第一條的意旨,同志教育本來就是性別教育的一環,所以當然「該教」。歸納反對在國民教育階段進行同志教育的理由,主要有兩個,其一是「同志教育教材過於露骨」,其二是「同志教育會混淆孩童的性別認同」,以下就來一一討論:

關於「同志教材過於露骨」的問題,首先必須要釐清的是,這是「教育方式」出了問題,也就是在「如何教」這個層次上有爭議,然而現今這個問題卻被定位在「該不該教」的層次,也就是有人認為因為同志教材過於露骨,所以同志教育不應該實施,顯然在邏輯上就產生了謬誤。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就可以理解,刑法第23條規定人民有正當防衛權,也就是當人民面臨一個現在不法侵害的時候,國家賦予人民一個可以合法反擊的權利,那我們今天會因為有人會防衛過當,所以就認為不應該給人民正當防衛的權利,並要求人民以後面對別人無來由地毆打通通要忍著,如果反擊就要吃上傷害罪的刑責嗎?應該不會吧?因為防衛過當討論的重點不在於人民該不該有正當防衛權,而是正當防衛權應該如何行使的問題。回到同志教材過於露骨的問題,教材過於露骨是編寫教材的方式有爭議,因此該檢討的是教材編寫與審核機制是否應更加嚴謹或更廣納各方意見,而非同志教育應不應該存在於中小學性平教育中,此一公投提案混淆兩個層次的問題,無異於因噎廢食,對性平教育的推動實無幫助。

20181109-反同婚陣營提出第11案「反對國中小實施同志教育」公投進行第3場電視辯論會,反方代表簡至潔以自身經驗為例,說明同志教育重要性。(擷取自YouTube)
反同婚陣營提出第11案「反對國中小實施同志教育」公投進行第3場電視辯論會,反方代表簡至潔以自身經驗為例,說明同志教育重要性。(資料照,擷取自YouTube)

再來是「同志教育會混淆孩童的性別認同」的問題,這更令人匪夷所思,首先「混淆」一詞即有歧視的意涵在內,因為必定是我們心中存有一個「正確且應走」的道路,才會有「混淆」的問題,亦即必定是我們在異性戀霸權的框架下去看待同志教育,才會有同志教育會「混淆」孩童性別認同的論述。然而情慾的流動本來就是正常的現象,因此性別平等教育在價值觀尚未成形的孩童中才更顯重要,也就是從來就沒有混淆與否的問題,而是孩童是否能認知並接受自己的性別認同。

三、公投不應該成為撕裂社會的工具

關於同志教育的議題,筆者認為不是不應行之,而是要「審慎行之」,從教材的編寫到教師本身的訓練都需要一套嚴謹的機制,才能達到性別平等教育的宗旨,對筆者來說,同志議題最大的困境從來就不是法律是否允許等制度面的問題,而是社會對於同志的尊重與包容等非制度面的問題,而這往往牽涉到個人的價值觀與文化素養,因此從小的「教育」就顯得更重要了。

最後,公民投票作為人民直接表達對公眾事務意見的機制,本身具有象徵「主權在民」的民主價值,而不應成為政治操作或撕裂社會的工具,面對爭議性的問題,反對方應盡可能提出反對的實質理由,贊成方則應盡可能消除反對方的疑慮,在雙方審議中存有「彼此說服的可能」,如此才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也才能顯現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可貴!

*作者為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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