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公司營運國道電子收費ETC,因年利用率未達契約訂定目標,被高公局按日開罰50萬元,累計共罰4億2750萬元。但遠通電收不服,提告主張「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台北地院今(19)日判決遠通勝訴,免繳罰款,但可上訴。
遠通電收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但高公局認為遠通營運第3年,未達合約規定45%的利用率目標,第5年未達65%目標,第6年未達70%目標,顯示遠通未積極改善,影響契約履行,構成違約。
對此,遠通電收不服提出訴訟,主張分年利用率目標是遠通與高公局要共同達成的目標,提升率也須高公局的配套來促成,並非遠通單方面的義務;且合約目的是要將國道計次收費全面轉為計程收費,當利用率達到65%後,就可實施計程收費,2013年6月底的利用率既然已達67%,高公局就不能再以未達70%來認定遠通違約。
高公局則主張遠通電收的ETC利用率落後,長達855天,違約情節重大,利用率未達65%,無法進入電子計程收費,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且利用率低也代表用路人對遠通電收的服務品質不滿意才不使用,或是代表遠通電收收取服務費減少,將導致財務狀況不佳,請求法官駁回訴訟。
法院認定,高公局主張ETC的利用率會落後,是因遠通的服務品質有違失,或是利用率落後以致遠通財務狀況不佳,但高公局都未能舉證,判決遠通電收勝訴,免繳懲罰性違約金,高公局也無法以此債權對遠通電收聲請強制執行。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