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的變革何去何從?
為深澳環差案通過投下最後一票、環保署前副署長詹順貴,在辭職聲明中,寫了這麼一段話:「捍衛制度本身穩定公信力的重要性,於阿貴心中,高於個案的環評結果。至於現行制度不合時宜之處,則應該是透過修法來解決,而非直接跳脫法律框架行事。」
詹順貴2016年入閣以來,致力推動環評法改革,去年9月終於成功公布《環評法》修正草案,增修了不少重要事項,如過時的環評案通過後十年內未開發者,環評結論將失效;環評審查結論撤銷、開發許可就失效;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書件送審前,應先評估選址區位、和可能面對的爭議;更新增當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環保機關可以變更、甚至廢止原審查結論。
不過《環評法》修正草案自去年公布以來,遲遲沒能送進行政院討論;賴清德上任後,不少政策方向被民間視為傾向資方,而環保署推出的草案顯然與工商產業界的預期不符,外傳因此遭到政院有意擱置、暫不處理。
本月初,李應元在賴清德與工總會面後曾說,最快下個會期提修法版本,然而當初主導《環評法》修正方向的詹順貴,已因中油觀塘案風波辭職下台。如今環保署內並沒有如詹順貴一般律師出身又熟稔《環評法》的人,未來《環評法》修正案還會什麼樣的改動,端看此事將由誰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