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蔭觀點:建構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為中心的國家法律制度 ─廢除死刑的鳥盡弓藏?

2024-04-2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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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為所有人服務,除了被告人權,還有被害人的權益必須重視。(徐承蔭攝)

司法要為所有人服務,除了被告人權,還有被害人的權益必須重視。(徐承蔭攝)

一、楔子─如果我們有一天去爬山

「如果有一天,我們去爬一座山,隊伍中有一個人,故意將一位或數位隊友推下山谷,當場摔死了。『我們』─還要不要讓這位隊友‧繼續陪你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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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的權利,都是重如泰山;每一個人的生命,也不是輕如鴻毛。我們的人生,就如同爬山。兄弟爬山,各自努力;我們的社會,也如同一座山,當有人把別人推下山摔死時,我們還要不要讓他繼續陪我們爬山?會不會下一位被推下山的,就是我們?

有人說:重視加害者人權,可能對被害人及家屬『冷血』,透過不判死刑、不執行死刑,其實是最簡單的方式。對被害人或家屬而言,他們要的只是一個公平正義,這樣簡單的一個訴求。也有人說:主張廢除死刑,到頭來反而變成在守護加害者的人權,那些犯罪被害者的人權,卻因為無法發聲而逐漸被遺忘,這對「犯罪被害人們」─情何以堪?

二、代表被害人?─我們都是犯罪被害人

法律制度目的,是實現公義,保障犯罪被害人。

在學理上所謂犯罪被害人,有現在實際被害人稱為「顯在被害人」,還有未來可能被害人稱為「潛在被害人」。法律所保障的,除了「『現在』這一位被害人」,還有「『誰是』下一位被害人」。如果我們能正確理解,所謂潛在被害人的概念,我們便能理解:何以刑法以保護法益為中心,以及一般預防功能的作用,我們更是一個社會實體(Social Reality)。因此,不是誰可以代表被害人─而是我們都是被害人(everyone's a Victim)。這也是為什麼「廢死」議題,全民都有意見,沒有人是局外人。重視犯罪被害人權益,就是重視自己的權益。

三、犯罪與否?─是一連串的選擇題

在法律的世界裡,刑法立法目的,向有3個理論基礎:應報主義的報復、一般預防的威嚇及特別預防的矯正等;法哲學則從邊沁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為刑法立論基礎。但「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告訴我們:人會基於理性與誘因驅使,而決定他的選擇與決策,進而「行為」;經濟學裡「賽局理論」(The Game Theory)則讓我們知道:人(player)基於報酬值(pay-off)與他人的互動性(interaction)會影響他的策略性(strategy),進而行動(action)。

「犯罪」與否,常常是一個「選擇」。如果有死刑─你是不是就不會犯罪?如果沒死刑─你是不是就會犯罪?廢除死刑之後,最大的風險在於:會不會出現「定錨效應」(Anchoring Effect)的「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見仁見智,這是千古的習題。但如果我們能「看見:看不見的」(see the invisible),或許我們就能理解─所有的制度與文化,都在嘗試影響人的行為與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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