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請問「幸福追求權」實現了沒有?為什麼犯罪被害人們,乃至於法官暨司法人員們(尤其是書記官們)在司法工作上,沒有感覺到幸福?疲於奔案件的。人民使用司法制度經驗裡,有沒有感受到幸福?
「正義,所有制度都必須服膺的準則,但人生不是只有正義,之所以必須追求正義,其實也是要讓人們可以幸福地活著。」(王子榮等法官,《血汗司法的制度解方──寫給未來司法院長的一封信》)
「能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國家,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不要讓我們從潛在被害人成為顯在被害人,也不要在刑事訴追過程讓被告成為被害人。國家應將公平正義與自由平等的光輝,照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每一位公民。
值此廢死議題的憲法訴訟之秋,我們仍然關注與倡議的是:犯罪前的犯罪防治與政策執行;犯罪時的國家保護與正當防衛;犯罪後的訴訟救濟與權益保障。在有朋友為被告人權奔走努力的同時,我們仍堅信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而奮鬥。讓每一位公民在台灣,都能平安與偉大的存在。
最後,回到故事最初,放下思維定勢,試著讓故事繼續:
我們為什麼坐在這裡,進行調查、審判案件?─「不是因為有人犯罪,而是因為有人被害。」
*作者洪文玲、徐承蔭,分別為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