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蔭觀點:建構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為中心的國家法律制度 ─廢除死刑的鳥盡弓藏?

2024-04-2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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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為所有人服務,除了被告人權,還有被害人的權益必須重視。(徐承蔭攝)

司法要為所有人服務,除了被告人權,還有被害人的權益必須重視。(徐承蔭攝)

一、楔子─如果我們有一天去爬山

「如果有一天,我們去爬一座山,隊伍中有一個人,故意將一位或數位隊友推下山谷,當場摔死了。『我們』─還要不要讓這位隊友‧繼續陪你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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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的權利,都是重如泰山;每一個人的生命,也不是輕如鴻毛。我們的人生,就如同爬山。兄弟爬山,各自努力;我們的社會,也如同一座山,當有人把別人推下山摔死時,我們還要不要讓他繼續陪我們爬山?會不會下一位被推下山的,就是我們?

有人說:重視加害者人權,可能對被害人及家屬『冷血』,透過不判死刑、不執行死刑,其實是最簡單的方式。對被害人或家屬而言,他們要的只是一個公平正義,這樣簡單的一個訴求。也有人說:主張廢除死刑,到頭來反而變成在守護加害者的人權,那些犯罪被害者的人權,卻因為無法發聲而逐漸被遺忘,這對「犯罪被害人們」─情何以堪?

二、代表被害人?─我們都是犯罪被害人

法律制度目的,是實現公義,保障犯罪被害人。

在學理上所謂犯罪被害人,有現在實際被害人稱為「顯在被害人」,還有未來可能被害人稱為「潛在被害人」。法律所保障的,除了「『現在』這一位被害人」,還有「『誰是』下一位被害人」。如果我們能正確理解,所謂潛在被害人的概念,我們便能理解:何以刑法以保護法益為中心,以及一般預防功能的作用,我們更是一個社會實體(Social Reality)。因此,不是誰可以代表被害人─而是我們都是被害人(everyone's a Victim)。這也是為什麼「廢死」議題,全民都有意見,沒有人是局外人。重視犯罪被害人權益,就是重視自己的權益。

三、犯罪與否?─是一連串的選擇題

在法律的世界裡,刑法立法目的,向有3個理論基礎:應報主義的報復、一般預防的威嚇及特別預防的矯正等;法哲學則從邊沁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為刑法立論基礎。但「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告訴我們:人會基於理性與誘因驅使,而決定他的選擇與決策,進而「行為」;經濟學裡「賽局理論」(The Game Theory)則讓我們知道:人(player)基於報酬值(pay-off)與他人的互動性(interaction)會影響他的策略性(strategy),進而行動(action)。

「犯罪」與否,常常是一個「選擇」。如果有死刑─你是不是就不會犯罪?如果沒死刑─你是不是就會犯罪?廢除死刑之後,最大的風險在於:會不會出現「定錨效應」(Anchoring Effect)的「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見仁見智,這是千古的習題。但如果我們能「看見:看不見的」(see the invisible),或許我們就能理解─所有的制度與文化,都在嘗試影響人的行為與慣性。

四、廢死與否?─是一種制度的選擇

死刑制度的存在與否,本質上是一種「制度選擇」(institutional choice),毋寧更是一種「價值選擇」。以民主原則為例,法律學暨實務會說: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但政治學則有觀點認為:民主制度,只是在找到更好制度以前,所能選擇的制度與價值原則。死刑制度,是不是如同民主制度,在找到更好制度替代以前,人民所能選擇的制度?

然而死刑制度儘管存在,但實務上適用早已將之限縮解釋,限縮於直接故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第2項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解釋意旨之非身心障礙者、用盡盤點存貨及毫無教化可能性等,始而有死刑適用之可能。到執行時,還要加上未提起憲法訴訟為要件。在台灣能判決死刑並執行死刑,至少要「過五關」才能斬一將。

有犯罪被害人認為,死刑對他們而言,已是軟土深掘,被告竟然還希望廢除死刑制度?君不見,憲法訴訟辯論直播當時,約只有3,000人觀看,此何故也?死刑制度的存在,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全國人民而言,是不是早已「哀莫大於心死」,那只是一場遊戲一場夢。死刑,早已束之高閣─鳥盡弓藏?

五、死刑是否違憲?─你怎麼看‧決定你的結論

死刑是否違憲,你怎麼看?是德國法的比例原則,還是美國法的一半一半,日本法的最高裁永山基準,又或者是經濟學的賽局理論,抑或者政治學的公共選擇理論,還是心理學的需求滿足,不一而足。我們永遠受「思維定勢」(thinking setting)的框架限制。如同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許家馨研究員於2024年4月23日在憲法法庭所說的:「漸進式找到前面的路。」、「『我們』怎麼一起打造這個社會?」甚至「會不會有一種惡的程度,超過我們的想像?」發人深省。

司法院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提出釋字第728號不同意見書指出:「英格蘭著名詩人布雷克 (William Blake, 1757-1827) 有一首長詩名為《天真的預言》 (Auguries of Innocence) ,本意見書擬借其廣受傳誦詩首的前四句:『一顆沙裏看出一個世界,一朵野花裏一座天堂,把無限放在你的手掌上,永恒在一刹那裏收藏。』作為隱喻。…倡議積極保障人權者,究係引領人們通往和平之路的天使,或是率眾通往奴役之途的魔鬼,皆會因政治意識型態或憲政價值觀的不同,而有殊異的主張,從而形成個別不同的『永恒』確信。當在此叉路須選擇或判斷時,本席仍願相信,致力於使平等光輝普照人間各個角落,不分彼此,不問過去或未來,才能不自愧於良知。」廢除死刑制度,如何能引領人們通往和平之路,而非通往奴役之途,值得我們深度省思與形成共識。

當我們再把目光拉回「顯在被害人」身上,依刑事司法實務經驗,有被害人家屬可能希望判決死刑,也有被害人家屬最後原諒寬恕,進而向法院表示:不需要判決死刑。也可能「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修復關係,創建和平。死刑制度的存否,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價值信念,並無直接必然關係。廢除死刑,重要嗎?─那是對被告而言。曾有犯罪被害人說:一點都不重要了,因為我的家人已經死了,永遠回不來了。在被告談死不死的時候,被害人都已經死了。

六、法治一定要跟民主妥協嗎?─不是妥協‧而是共識

關於死刑廢除與否,是一種制度選擇與價值選擇,不管用什麼觀點,都要契合如國民法官法第1條揭櫫「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在保障我們犯罪被害人的價值理念下,漸進式的找到前面的路,讓人民得著平安與幸福。

當有司法院大法官詢問:一定要跟民意妥協?在法制史上,職業法官制度有其良窳,良者在於法學專業高,窳者則在於國民法感情。正因如此,近年司法院自己大力倡議,應運而生的國民法官制度,由未具法學專業素養的國民,參與審判,合審合判。再者,國民法官法庭,職業法官人數為3人,國民法官人數為6人,此何故也?就是「素人」(Lay Judge)要多一倍,避免我們因敬畏專業所生權威效應(Appeal to Authority)的畏懼心理,而職業法官在評議時,也須多一份耐心與說理,避免流於法學窠臼的思維定勢,以契合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值此憲法訴訟之際,任何的判決都是法定權力的行使,制度與價值的選擇,我們也期待判決要符合國民正當法律感情。論者有謂:法治不是要守護民主嗎?如果沒有符合國民正當法律感情,難道立法院日後要再討論:再30位國民大法官的國民大法官制度?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這個人民,除了被告,還有犯罪被害人的我們。「民主『共和國』」,從來就不是「誰」跟民意妥協(compromise)─而是我們彼此有意義與價值的理性溝通及形成共識(consensus)。

七、建構一個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為中心的國家法律制度

死刑是否違憲─那是「被告」觀點(view),是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但在「犯罪被害人」觀點,則是充滿泡泡的3大問題─

1.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請問「國家保護義務」盡了沒有?為什麼每隔一段時間社會上就出現重大犯罪?

2.國家應保障人民訴訟權:請問「訴訟權」制度性保障了沒有?為什麼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形同具文?犯罪被害人到底參與了什麼?

3.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請問「幸福追求權」實現了沒有?為什麼犯罪被害人們,乃至於法官暨司法人員們(尤其是書記官們)在司法工作上,沒有感覺到幸福?疲於奔案件的。人民使用司法制度經驗裡,有沒有感受到幸福?

「正義,所有制度都必須服膺的準則,但人生不是只有正義,之所以必須追求正義,其實也是要讓人們可以幸福地活著。」(王子榮等法官,《血汗司法的制度解方──寫給未來司法院長的一封信》)

「能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國家,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不要讓我們從潛在被害人成為顯在被害人,也不要在刑事訴追過程讓被告成為被害人。國家應將公平正義與自由平等的光輝,照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每一位公民。

值此廢死議題的憲法訴訟之秋,我們仍然關注與倡議的是:犯罪前的犯罪防治與政策執行;犯罪時的國家保護與正當防衛;犯罪後的訴訟救濟與權益保障。在有朋友為被告人權奔走努力的同時,我們仍堅信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而奮鬥。讓每一位公民在台灣,都能平安與偉大的存在。

最後,回到故事最初,放下思維定勢,試著讓故事繼續:

我們為什麼坐在這裡,進行調查、審判案件?─「不是因為有人犯罪,而是因為有人被害。」

*作者洪文玲、徐承蔭,分別為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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