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本沖觀點:虛擬貨幣融入實體資本市場時代來臨─台灣是否需成立金融科技局?

2024-03-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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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2014年就遇到首個東京都澀谷區的比特幣交易所Mt.Gox申請破產事件,公司資產剩下39億日元,負債則有87億日圓,2015年Mt.Gox執行長Mark Karpeles被以挪用客戶的比特幣而遭逮捕(多年以後美國也爆發FTX交易所倒閉事件),由於受害者眾多,日本金融廳開始著手研究對加密資產管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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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廳於2016年3月向國會提出「為因應通訊技術進步導致環境變化而進行銀行法等修正的議案」,對現行法條修改內容,透過修改資金清算相關法條,納管虛擬貨幣,並獲得國會通過。2017年4月,日本通過並實施《加密資產法》。

其規範重點在虛擬貨幣的定義、虛擬貨幣的法律定位、對交易所的監理,2019年針對首次發行虛擬貨幣ICO、證券貨幣化STO以及衍生性票證籌資,修訂資金支付法,將虛擬貨幣、現貨改名為「加密資產」,非投資型ICO納入資金支付法規範,投資型ICO以及STO則納入金融商品交易法管理。

MAS極具彈性 對金融創新態度積極

即便如此,Mt.Gox償還債權人14萬枚比特幣的計畫仍在進行中,但日本仍未制定全面性的監管框架,不過日本政府正積極研究,將會推出這樣的治理框架。

10年來,虛擬貨幣、加密貨幣能創造的經濟活動已經相當複雜,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國家是新加坡,由於採海洋法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對於新創事務的治理框架相當有彈性,也是早期全球少數能接受虛擬貨幣交易所合法化的國家。

例如,星展銀行還成為全球第一家由傳統金融機構推出星展虛擬貨幣交易所(DBS Digital Exchange),更透過旗下信託公司DBS Trustee推出虛擬貨幣自主交易信託方案,能把比特幣(BTC)、比特幣現金(BCH)、乙太幣(ETH)、瑞波幣(XRP)都納入信託資產。

新加坡交易所2019年亦投資設立證券型代幣交易平台1exchange(1X),僅開放專業投資人投資STO,條件為年收入22萬美元以及擁有150萬美元淨資產,後來只要外國人經過KYC,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以投資平台上的STO,促使國際資金流入。

針對ICO、STO、穩定幣 提出處理框架

原因是,新加坡為海洋法系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發展FinTech時,只要不收存款,匯款和放款業務基本上可以進行,使得進入金融科技障礙、門檻大為降低,而且,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還建立金融沙盒制度,讓金融創新無負擔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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