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觀點:核能電廠延役?關鍵在核安風險與核廢

2024-02-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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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從「除役或延役相關法規」切入,導出三座核能電廠依法行政下的現況,進而檢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提案。(美聯社)

作者從「除役或延役相關法規」切入,導出三座核能電廠依法行政下的現況,進而檢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提案。(美聯社)

我國三座核能電廠的運轉執照皆已屆期或即將屆期,並依法進入除役準備或執行階段,卻還是有人不時把「核能電廠延役」掛在嘴邊,「核能電廠延役」的倡議者們深信核能發電為相對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電力來源之一,認為只要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即可延役運轉。今年初新一屆國會改選,向來擁核的國民黨在成為國會最大黨之後,即有國會議員提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企圖促成「核能電廠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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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擬從「除役或延役相關法規」切入,導出三座核能電廠依法行政下的現況,進而檢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提案是能順遂「核能電廠延役」的目的?或者只是徒增困擾?台灣社會反核與擁核的角力已超過四十年,走過衝突與對立,在即將告別核電之際,倡議「老舊核能電廠延役繼續運轉」是否再掀社會對立,有待三思。

一、除役或延役之相關法規(表1)

1,關於運轉執照之核發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並核發給運轉執照才可以正式運轉。

2,關於運轉執照之效期與換發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規定,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3. 運轉執照屆期之延役申請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4.運轉執照屆期之除役規劃與準備作業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三年前提出,經主管機關審核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又,「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5. 除役計畫之執行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規定,除役作業係以「拆除」的方式進行規劃,並以放射性污染的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另,「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除役工作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後二十五年內完成。

表1: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與除役相關法規彙整(作者提供)
表1: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與除役相關法規彙整(作者提供)

小結(表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規定核給核一、核二與核三廠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均為四十年,其運轉執照的效期及起迄日期如表2。

表2:三座核能電廠發電機組運轉執照期限表(作者提供)
表2:三座核能電廠發電機組運轉執照期限表(作者提供)

二、依法行政下的核能電廠現況

依前開法規及國、民兩黨皆曾宣示的核能電廠不延役政策下,至2024年12月底,我國三座核能電廠發電機組運轉現況如表3:

  • 核一廠已於2019年7月12日核發除役許可,2019年7月16日正式除役,開始法定期限25年的除役工作,2019年11月20日舉行除役開工典禮暨核一廠主變壓器至開關場間連絡鐵塔拆除儀式。由於核一廠目前仍因第一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尚未獲新北市政府核發水保完工證明而無法啟用,反應器爐心內仍有核燃料未能順利移出,影響反應器及相關廠房等拆除工作。由於核燃料仍在爐心,為核能安全,除役工作仍然必須併行維持反應爐停機安全。
  • 核二廠待核發除役許可後,即可完成除役規劃與準備作業,展開除役計畫之執行作業。
  • 核三廠的除役計畫已核定。
表3:三座核能發電廠運轉現況(作者提供)
表3:三座核能發電廠運轉現況(作者提供)

三、延役主張與修法提案

即便三座核能電廠皆已逾越申請延役的期限,並已進入除役階段,但主張核電廠延役的聲音,卻與日俱增。倡議者不斷以「穩定電力供應及避免未來能源短缺與保持經濟發展,並有效減少碳排放,緩和球暖化問題」為訴求,認為我國能源政策應參考美國與歐盟仍維持興建新的核能電廠,且核准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文字引自立法院總第20號 委員提案第11000327號案由說明)。2024年1月13日新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底定,向來擁核的國民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王鴻薇、黃健豪等 19 位委員即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11000327號)主張刪除「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等文字(表4)。

表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作者提供)
表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作者提供)

提案者藉由部分文字的刪除,企圖為逾越申請期限的核電廠解套;然因除役規劃與除役準備作業相關的條文規定:「除役計畫,經營者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三年前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

因此,從時間的軸度來看,三座核能電廠中較晚才開始運轉的核二廠與核三廠皆已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提出除役計畫並皆已經主管機關核定。於此時提案修法將徒增經營者困擾,造成「除役計畫先行,延役計畫後到」的矛盾現象。

四、延役?修法之外的困境

主張延役者雖然也強調應該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才可以讓運轉執照屆期的核電廠延役繼續運轉,但延役的主張對於已與核電廠為鄰近五十年的住民而言,在好不容易才盼到核電廠將要除役拆廠,卻要他們再接受、再忍耐,真是情何以堪?如此作為勢必違背政府施政所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人民因此而蒙受的損失又該如何補償?

另一個爭點是,老舊核能電廠延役繼續運轉,要如何化解社會對「機組老化」、「時限老化」及「後續運作的核安風險」等的疑慮?

再一個爭點,當然是核廢料的處置,圖1為描述台灣核廢料營運管理的路徑圖,裏頭有原規劃的路徑、阻力與困境,以及為因應阻力與困境而有的策略調整與應變方案。

圖1:核廢料處置路徑與困境(作者提供)
圖1:核廢料處置路徑與困境(作者提供)

先擺開最終處置場的選址不談,眼前即刻的困境是用過燃料池容量不足,作為中期貯存的乾式貯存設施進度受阻,延役之後新生的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要擺在哪裡呢?眼前的問題處理不了,還拼命喊延役,絕對是增加下一代負擔的不負責任作為。

*作者為台灣大學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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