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重罰法巴產壽險共1500萬 人壽總座停職半年

2024-01-18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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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18)日傍晚說明對法國巴黎人壽與產險分公司的裁罰案。(取自金管會線上記者會)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18)日傍晚說明對法國巴黎人壽與產險分公司的裁罰案。(取自金管會線上記者會)

金管會今(18)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宣布,針對金檢時發現的法國巴黎人壽與法國巴黎產險合計五項內控缺失,合計開罰1500萬元;另外,法巴人壽總經理戴朝暉停職6個月、負責督導資訊部的營運總處執行副總李學明減薪30%為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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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巴黎保險集團在台灣有兩家保險分公司,分別為法國巴黎人壽、法國巴黎產險,金管會今天宣布開罰法巴人壽900萬元、法巴產險600萬元,就外商壽險或外商產險來講,都是罕見高額紀錄。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傍晚在記者會上表示,「其他外商應該多多少少有被罰過,以單一違規來看,壽險罰900萬算是很高,過往沒看過這麼高的;產險的部分,沒特別去算,過往來看算很高,是不是最高沒比對過。」

蔡火炎指出,此案為金管會金檢發現,有關缺失應該持續一段時間了。缺失第一項為,法巴集團在台灣的管理模式,不符合我國保險法規定的業務核決權限,並且違反產、壽險公司必須分業經營的規定。簡單講,權責不符且違反分業經營。

台灣區總經理非公司負責人,卻有業務核決權限

蔡火炎解釋,按理,法巴人壽與法巴產險的業務最高核決權限,應該是這兩家分公司的總經理(註:分公司沒有董事長),但是法巴集團在台灣市場設有台灣區總經理,並且把人壽與產險分公司的業務核決權限提升到台灣區總經理,問題是,台灣區總經理並非這兩家分公司有權負責之人,不應有核決權限。

另外,法巴人壽的負責人及高階主管,以及法巴產險的負責人,同時也在法巴集團的台灣區組織內擔任職務,因為在集團兼職的關係,變成有機會看到另外一家公司的業務資料,甚至有另外一家公司的業務核決權限,不符合我國保險法對於產、壽險公司必須分業經營的規定。

媒體詢問,金管會為何只罰法巴人壽總經理,台灣區總經理及法巴產險總經理都沒事?是不是台灣區總經理金管會罰不到?蔡火炎聞訊後坦言,「對」,他解釋,台灣區總經理並非保險業負責人,「目前法規只能對保險業跟它的負責人來做裁罰,這一位(指台灣區總經理)是他們集團的人,這部分會請他們集團做處理。」

蔡火炎表示,法巴集團要如何調整在台灣的組織管理,金管會尊重該集團的處理,不過,必須符合兩個原則去做調整,不能夠有權責不符,以及觸犯到產、壽險須分業經營的原則。

蔡火炎強調,台灣區總經理是法巴集團自設的職務,跟我國保險法認定的產壽險公司的組織沒有關係,法巴集團對台灣的兩家保險分公司若有管理需求,「管理權限應僅止於績效的管理,不應該涉入到法巴產險、法巴壽險的業務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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