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本沖觀點:港版《國安法》《反間諜法》設下的緊箍咒─外資大撤離

2024-01-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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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來香港的會計、金融制度沒有太大改變,但是《國安法》、《反間諜法》無孔不入,已經破壞了正常商業營運機制。」一位不願具名的香港企業主對筆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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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談的是《國安法》,但重頭戲來了,《反間諜法》又更令人畏懼。中國內部《反間諜法》早在2014年出爐,相隔9年再修訂,而且大幅擴增條文,由40條添至71條,根據官方《新華社》公布新版本,這次修法明確擴大了間諜行為的定義。

根據香港《國安法》,如果外資人員在香港違反了《反間諜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港府一樣可以論罪。內容對於國家機密定義範圍廣闊,開始有外界質疑,結果,竟然引起中國國安部親自回應。

中國國安部當面闢謠 反駁外界批評

中國國家安全部(2023年12月6日)發文回應,以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6日發布大陸《反間諜法》「破壞營商環境」的四大謬誤。

內容指責一些別有用心的境外勢力煽風點火、推波助瀾,散布相關荒謬論調,污蔑中方「泛化國家安全」,渲染在華正常商業活動可能被當作「間諜行為」。對這種有毒言論,法律本身和事實真相是最好的「殺毒劑」。

《反間諜法》的內容為何,為什麼被稱為破壞商業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26日修訂通過,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名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反間諜法》共計5章40條,第一章「總則」,刪除黨的領導與意識型態色彩,以彰顯「依法治國」趨勢。第二章說明「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三章規定「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說明間諜行為。

其中,第二章第15條,國家安全機關對與間諜行為有關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於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對,又是「資助」,只要被認定是資助間諜,就是犯罪,以港府、香港法院在反送中運動的作為,外界已經對法院系統沒有信心了。

對外商、媒體最不利的,是第四章的間諜行為定義中,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換句話說,如果一家網路購物平台公司、電信服務公司,甚至是健身房,擁有客戶資料庫,消費紀錄,若這批資料被認定為「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那麼在交換資料過程中,當港府認定為有違《反間諜法》,可採取的救濟手段少之又少。

中國成文法系統 強行灌入海洋法系的香港

外商受夠了嗎?恐怕還沒結束,2023年10月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還強調,2024年會立《基本法》23條(香港政府可立法禁止7類危害國安的行為)。

港股點數逐漸落後台股的同時,中國強行架構在香港商業行為上的法令越多,而且走的又是大陸法系、成文法系,和以前走海洋法系的香港司法系統早就格格不入。

香港德林控股(1709.HK)聯合創始人及首席執行長陳寧迪公開指出,香港一直扮演著連接中國內地與全球其他國家的橋樑與窗口角色,之所以成為亞洲金融中心,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獨特優勢,就是香港的法律屬於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他說,「外界應正視普通法在香港的地位,否則就有可能要承擔失去香港這個獨一無二介面的巨大代價。」可惜他的建議,應該是無法傳到北京中南海了。

*本文選自169期台灣銀行家雜誌,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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