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本沖觀點:港版《國安法》《反間諜法》設下的緊箍咒─外資大撤離

2024-01-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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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這些公司並沒有告訴員工確實這樣做的原因,但一些高層表示,公司擔心駭客攻擊的風險,特別是客戶資料可能被竊取。筆者的朋友是在港國際集團的高層,他透露已經有外資把香港的資料庫,和母公司的資料庫分割,進行防火牆工程,避免港府干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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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穆迪信評呼籲中國員工離開,恰好反映外資員工遇到的問題――港版《國安法》的威脅。

香港及外籍人士安全受威脅 恐觸犯《國安法》而判刑

港版《國安法》,中國稱為港區《國安法》中的一個章節,對外資人員的安全,特別具有威脅,就是第4節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壹傳媒、《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就是被港府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起訴入獄。

內容第29條,令許多外資看了怵目驚心,「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29條下面舉了5點,例如第2點,「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意思是如果在香港的外資人員,被港府認定觸犯了中國的法律,就屬於犯罪,一國兩制蕩然無存。

換句話說,香港和中國的法律,是一體適用。更誇張的,中國的公安、警察、國安人員可以到香港來逮捕他們認為違法《國安法》的人。

第16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如果是港府找來的外聘人員,就不是境外勢力,因為是協助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的;但若外資或港人如黎智英,和外國單位合作寫一篇報導,就可能被認定違反第29條。

而且,港版《國安法》最令人擔憂的,是定義了「資助」犯罪,例如第21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20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家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若客戶被港府認定犯罪,那麼與客戶往來的其他客戶資料、金流,要提供給港府嗎?若拒絕提供其他客戶隱私,會被認定是「資助」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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