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執行中受刑人真可投票嗎?

2023-12-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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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能否投票,或說禁止受刑人投票是否合法適當,相關單位討論三十年有了,爭議多未獲共識,分成肯定、否定及折衷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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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說一派認為,除死刑與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者自裁判確定時生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解釋上執行中受刑人似乎猶未褫奪公權,其政治公民權應受保障,刑法修訂排除「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足以說明,技術性困難應想辦法克服。持否定說一派則認為,刑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之所以自刑執行完畢才起算,乃基於受刑人在監執行已喪失人身自由,那期間再規定褫奪公權多此一舉,不具意義,立法旨意已考慮到此,且監獄非公共場所,不是一般人得自由出入,開票時無法當眾唱名,過程黑箱,違反選罷法投開票公眾監視與聞規定。折衷說一派認為禁受刑人投票適法性應由大法官裁決,投票疑難雜症也待解。

選罷法定有在籍投票限制,故而受刑人可否投票?法律面仍待集思廣益確認,實際面也困難重重,在圍牆內設投票所,外部難監督,受刑人投票意志也難免遭管理人員左右,畢竟人在牢中身不由己,就那麼些固定人投票,很好查「誰跑票」的,屆時落選者易藉端生事,徒增政治困擾。若一一戒護外出投票,警力無法負荷,當天監內其他業務恐都停擺了,況且受刑人大量離開機構,脫逃風險就升高。

受刑人也是人沒錯,與國民並無二致亦無疑義,但姑不論受刑人投票之合法性,以上難度,有請行政法院三位裁判法官教教大家,就像殺人犯可教化,懇請「馴獸師法官」教民眾怎麼個感化食人野獸?判決書稱「基本權除有對抗來自國家侵害之消極防禦功能,也有請求國家給付之積極受益功能,尤以程序性之給付與保障為是」,判決論述頭頭是道,法官所言甚是矣!惟依法學見解,受刑人拘禁關係係營造物利用之特別權力關係,國家為實現營造物權力,以「命令」限制受刑人權利,亦不得謂違反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保留原則」。另基於無罪推定,尚未被定罪的羈押被告之投票權被剝奪,解決問題方才棘手與刻不容緩。

*作者為獄警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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