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執行中受刑人真可投票嗎?

2023-12-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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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到,受刑人能否投票,或說禁止受刑人投票是否合法適當,相關單位討論三十年有了。(AP)

作者提到,受刑人能否投票,或說禁止受刑人投票是否合法適當,相關單位討論三十年有了。(AP)

憲法條列式保障之自由權頗不少,如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概括保障如其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自由權利並非不得限制,只須合乎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並以法律訂之,亦即遵守法律保留與比例雙原則兼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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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北監座落桃園〉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破天荒裁准,窒礙難行的選委會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也棄法律書面審開庭辯論,兩造律師針鋒相對攻防,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立院答詢坦言「頭殼抱咧燒」,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已廢棄北高行原裁定,行政法院也另案裁定花蓮監獄應設投票所,目前尚有多件受刑人訴訟爭取行使投票權待決,看來皆將徒勞無功。日前憲法法庭已神速駁回此憲法訴訟,有快刀斬亂麻之意。

筆者對執政黨雖無好感,中選會現任主委也令人望而生厭,所謂是勿因黨因人廢言,僅依法論法就事論事評此事,很多集體性質或個人性的民權活動,舉辦單位不能拒絕參加,但不負接送或移樽就教義務,選舉投票屬之,受刑人係因犯罪判刑被拘束一定範圍,從事一定活動,就不能樣樣自由人權利都要比照享有,否則其寄收信能要求秘密通訊不受檢查,能要求集會結社參與社運遊行嗎?受刑人須著囚服,三餐依憑獄方菜色安排,不許自費奇裝異服及滿漢全席辦桌,閱讀書報及看電視受相當處遇限制,故而2006年刑法雖修正褫奪公權範圍,刪除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資格,僅保留褫奪為公務員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資格,但那是刑滿受刑人的權利,不表示執行中在監受刑人仍能行使投票權。

專為受刑人在監獄內設投票所,受刑人能,阿兵哥的營區、旅外遊子寄宿地、華僑僑居地為何不能?族群法律上平等權豈得蓄意差別待遇,監獄內受刑人與軍營裡阿兵哥一樣的神通廣大,除了生孩子,什麼登天任務都可完成,這種「天份」對其輩不純是戲謔,應該褒貶都有,一個人在自由受極限壓縮下,潛在能力被迫發揮,只有陰陽調和「人與人的連結」是受刑人做不來,因為監禁男女嚴為分界。

爾來監獄行刑「內部慣例」頗多被受刑人訴訟或釋憲推翻,阿扁前總統尤其火車頭帶動示範,日前有宗監內無法投票行政訴訟,也由關押台北監獄的林姓受刑人提告,他不服無法參與明年總統及立委投票,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可以投票,合議庭法官認定「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只消做好配套措施,監獄開設投票所非不可行,故須讓受刑人依意願投票。

受刑人能否投票,或說禁止受刑人投票是否合法適當,相關單位討論三十年有了,爭議多未獲共識,分成肯定、否定及折衷三說。

肯定說一派認為,除死刑與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者自裁判確定時生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解釋上執行中受刑人似乎猶未褫奪公權,其政治公民權應受保障,刑法修訂排除「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足以說明,技術性困難應想辦法克服。持否定說一派則認為,刑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之所以自刑執行完畢才起算,乃基於受刑人在監執行已喪失人身自由,那期間再規定褫奪公權多此一舉,不具意義,立法旨意已考慮到此,且監獄非公共場所,不是一般人得自由出入,開票時無法當眾唱名,過程黑箱,違反選罷法投開票公眾監視與聞規定。折衷說一派認為禁受刑人投票適法性應由大法官裁決,投票疑難雜症也待解。

選罷法定有在籍投票限制,故而受刑人可否投票?法律面仍待集思廣益確認,實際面也困難重重,在圍牆內設投票所,外部難監督,受刑人投票意志也難免遭管理人員左右,畢竟人在牢中身不由己,就那麼些固定人投票,很好查「誰跑票」的,屆時落選者易藉端生事,徒增政治困擾。若一一戒護外出投票,警力無法負荷,當天監內其他業務恐都停擺了,況且受刑人大量離開機構,脫逃風險就升高。

受刑人也是人沒錯,與國民並無二致亦無疑義,但姑不論受刑人投票之合法性,以上難度,有請行政法院三位裁判法官教教大家,就像殺人犯可教化,懇請「馴獸師法官」教民眾怎麼個感化食人野獸?判決書稱「基本權除有對抗來自國家侵害之消極防禦功能,也有請求國家給付之積極受益功能,尤以程序性之給付與保障為是」,判決論述頭頭是道,法官所言甚是矣!惟依法學見解,受刑人拘禁關係係營造物利用之特別權力關係,國家為實現營造物權力,以「命令」限制受刑人權利,亦不得謂違反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保留原則」。另基於無罪推定,尚未被定罪的羈押被告之投票權被剝奪,解決問題方才棘手與刻不容緩。

*作者為獄警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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