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氣候賽局的關鍵暫停─ COP28「阿聯酋合意」能化解汰除化石燃料的戰爭?

2023-12-15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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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合意強調,這是終結化石燃料世紀的開始。(資料照,美聯社)

阿聯酋合意強調,這是終結化石燃料世紀的開始。(資料照,美聯社)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合意」(UAE Consensus)有是國際法文件嗎?

氣候公約第二版的全球盤點決議文終於在延宕近一天後於12月13日出爐,並促生了此次大會的最終決議—「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合意」(UAE Consensus),並強調這是終結化石燃料世紀的開始(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of fossil fuel era)。所謂的「合意」(consensus)係與acceptability, harmony, concord, feeling of agreement相當的用語,而依據聯合國的定義,「當所有締約方均對於決議文本表達同意時,即謂之「合意」」(Consensus is reached when all member states agree on a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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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必須注意的是,所謂的「合意」,是不須經過投票,其效果也僅代表無人反對的意義,不同於大家的一致同意,換言之,依據聯合國大會的議事規則,達成「合意」不代表所有締約方已同意文本的所有要素(element),且在理論上,締約方甚至可對於「合意」內容有所保留。由於聯合國成員眾多、意見分歧,導致非投票性的「合意」已成為常態,且被認為較能包容最廣泛的可能同意(agreement)。而此次的「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合意」,顯然也是在各方意見嚴重分歧情形下的產物,也因此可能弱化了原本各界對於全球盤點所帶來淨零新契機的遠景。

其實在召開會議之初,彭博社便以「金錢、石油、減碳」為此次大會的三大主軸,確實,會議進行到最後階段,汰除化石燃料與補足調適基金經成為檯面上的衝突重點。如今似乎COP28的石油戰爭已告一段落,就此我們或許該特別謝謝大會的法律顧問,兼容並蓄的納入多樣而分歧的立場,將汰除(phase out)或減少(phase down)乃至反對處理化石燃料的爭議用語,融合為最新版本的「以公正、有序和衡平的方式,在這個關鍵的十年加快行動,帶動能源系統逐步轉型遠離化石燃料(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 in energy system)以利於2050年能實現與科學保持一致的淨零」。

出身石油公司的大會主席Jaber博士表現可圈可點

原訂12月12日以结束,且自開幕以來,始終讓人對主辦國以石油公司CEO身分出任的大會主席Sultan AI Jaber博士充滿懷疑,然他卻以令人贊嘆的方式,在開幕即提出損失與損害運作機制決議文,以及在高階會議後將汰除化石燃料初次納入決議文本,讓各界稱奇,也引領會議順利進行,甚至有稱此次為「安靜的會議」(quiet cop)者。而當「汰除化石燃料」的用語遭到弱化甚至可能移除時,加上調適基金始終未見增補,公約議事再一次重演暫停戲碼。

暫停是金錢與石油激盪出的意外篇章

實則,調適基金的不足是早已存在的問題,而隨京都機制告一段落,其主要資金來源之一;排放交易收入已大幅減少,加上疫病的影響、損失與損害的籌設、綠色氣候基金的補強、2020年1000億快軌基金的遲延,以及減緩部分要求大力投資再生能源及挹注公正轉型等,都導致國際資金的短絀以及政治承諾的遲滯,導致談判收尾過程的困難。然則這其中,公約控溫及減碳的最根本前提問題,仍然是要不要汰除化石燃料,尤其是燃煤。

在COP28於12月1-2日的高階會議中,曾經針對減緩排碳(mitigation)項目指出: 「迫切需要由已開發國家帶頭,減少甲烷以及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排放,並汰除(phase out)欠缺減碳效率的化石燃料,尤其是燃煤,以及欠缺效益的化石燃料補貼。」初次將「汰除」納入於高階決議文本,這帶給了全球氣候行動高度的期待。然之後的談判文本,除了汰除外,開始出現減少及「公正、衡平及有序的汰除化石燃料」等選項;且不久汰除便先被移除。迨至12月11日傍晚釋出的版本,這份被稱為COP28之北極星的全球盤點決議文草案,則已將原本汰除化石燃料的期待進一步弱化為;締約方「可以」(could): 「就新設而使用欠缺減碳效率(unabated)燃煤發電設施之許可設限、強化(advance)減碳與移除碳排科技,以及減少化石燃料的消費及生產,期能在或大約2050 (或其前)達到淨零目標。」

台灣也應該以同理心瞭解「合意」背後的理想與現實

在這妥協文本的背後,大會主席Jaber曾嘗試採行俗稱Majlis的伊斯蘭傳統共識會議,這其中除我們習知的歐美及沙烏地阿拉伯領銜之產油國之相對立場,令人矚目的是中南美洲第四大產油國,而勇敢支持汰除化石燃料的哥倫比亞,該國環境部長指出了汰除化石燃料所衍生的現實壓力(Power of Reality),包括國際信評降級、貨幣貶值,所以汰除化石燃料必須搭配國際經濟體制的改革來支持轉型;這正是公正轉型之核心議題所在。此外,玻利維亞點出了大會召開前,便被公民團體指出的美加及歐洲部分國家與澳洲持續增產或支持化石燃料之投資的「偽善」問題。至於印度與俄羅斯並未發言,中國則只強調應有「平衡」(balanced)的決議文,且應由已開發國家先行並加速氣候行動的進度。挪威則強調決議文必須契合1.5C的控溫目標,澳洲則試圖強化其對於CCS與欠缺減碳效率(unabated)之間的關聯性論述。其他諸如英國,強調應對於減碳技術(abatement)之定義建立所謂的護欄(guardrails)標準,並確保其能捕捉大量的碳;歐盟則堅決反對缺減碳效率的設施。具體言之,在排除直接汰除之用語之後,這些差異包括了:

1.是否還容有能最後反映高階會議企圖心的「汰除(phase out)欠缺減碳效率的化石燃料」,若其然,則「公正、衡平及有序的汰除化石燃料」是否還有其機會。
2.釐清「欠缺減碳效率(unabated)」之定義及其應具備之減碳標準,目前這是一個被稱為陷阱的議題。
3.落實公正轉型所需協助汰除化石燃料國家之國際經濟體制革新,且是否應由已開發國家先行。
4.具體界定CCS的容許架構、方法及其與清潔燃煤發電之關係。

如今,最終的「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合意」顯然已經將大部分的衝突與以調和,並化解當時認為可能破局,甚至延會至明年的危機。但是對於台灣而言,這幾個衝突點對於台灣有何意義呢?我們準備好汰除化石燃料了嗎?我們承受得起去煤電廠的標準嗎?所謂公正、衡平、有序汰除化石燃料的實質內容是甚麼?CCS的佈署,究竟有甚麼限制?這些都是筆者會前所稱,我國在追求淨零願景過程必須面對的「火中取栗」挑戰。

在汰除化石燃料之外,我們也應瞭解,與會的10萬人在COP28成就了甚麼?

實際上,即便「汰除」用語未能被納入大會決議文,那只是回到COP28之前的既有狀態,但這不當然代表公約在其他實質減緩碳排目標上的努力是失敗的。確實,不論IPCC或GST,都指出汰除化石燃料是氣候公約能否達成控溫目標的根本作為,然則平行於此種「除舊」的困難,推廣再生能源及提升能源效率則是所謂的「佈新」。故此,若汰除化石燃料退回原點,則此次已取得共識的三倍再生能源及雙倍能源效率提升,加上2030停止甲烷排放,以及強化納管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之努力,仍代表了大家的成果。此外,我們也應嘗試了解,為甚麼這些化石燃料生產國在在拒絕汰除之餘,會強調或納入諸如;「應聚焦排碳(emission)」、「本諸科學,以衡平、有序和公平的方式減少化石燃料的消費及生產」、前述弱化後的限煤決議、善用零碳和低碳燃料並促進其多元科技之發展、交通部門減碳及基礎設施之佈署,以及淘汰不具效益的化石燃料補貼等。

持平而論,這些文句不正是告訴大家,汰除化石燃料能否成功,不正是取決於我們大家的意願嗎?我們願不願意在消費行為上改變、奉行低碳住商交通理念、支持並使用再生能源、落實綠色金融、停止化石燃料補貼並支付較高的能源費用,守護森林、土地及海洋及生物多樣等,則化石燃料的汰除自然能水道到渠成。否則請大家想想,如何,又為何要像玻利維亞這樣的國家及其國民,獨自去扛起氣候行動最艱難的道德責任呢?這不正是身為島國而必須仰賴進口化石燃料,為全球生產減碳設施,卻必須承擔排碳評比成績不佳的台灣,可能也會有的同理心嗎?

綜上,在多達11項的聲明(declarations),包括再生能源在內,已分別獲得13-158數目不一的國家背書外,數量眾多的公私組織或機構之承諾與倡議,以及損失與損害機制的啟動、市場機制(第6.2條部分)的大約完成建置,以及永不會滿意但卻有所進展的綠色資金或金融機制,這些都會是鼓舞大家繼續前行的條件。

身為台灣人,我們該怎麼看待自己

在國際經貿體系上,台灣被認為是已開發國家,但在因應全球淨零的挑戰上,我們的付出並未被公平對待,加上能源結構轉型的束缚、國際綠色貿易與供應鏈淨零的壓力、在地工業部門的超高比例碳排、低碳住商與交通受制於過度自我的公民意識,乃至綠色金融體制及創新永續產業之遲滯,都讓台灣的氣候治理面臨極端複雜而有待進一步系統化因應的挑戰。就此次大會的暫停而言,我似乎應超越這個氣候公約的常態性南北對抗及戲劇化的談判場景,而是去瞭解那些親臨現場,大聲說出國家立場或地球關懷者的內在意涵,並以同理心去看看自己的處境及條件,並有所學習。

簡單的說,每個台灣人都該認真思考,您為什麼會支持,或反對汰除化石燃料?對台灣,汰除又是什麼意義?又對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合意」,除了汰除這個熱點,我們還知道些什麼?應該付出些什麼?台灣從追求實質而有意義的參與,到積極的主張Taiwan can Help,今年已經嘗試告訴世界Climate actions with Taiwan。所以,我們不應該只是個旁觀或評論者,而必須是以身作則的氣候行動者,這是否能更有利於台灣的公正、衡平與有序的汰除化石燃料呢?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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