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2年 辜仲諒更一審從9年改判3年6個月

2018-09-1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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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12年前涉嫌炒作連結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不法獲利新台幣10億元,高院更一審12日判決出爐,改依《金融控股法》背信罪,輕判辜仲諒3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盧逸峰攝)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12年前涉嫌炒作連結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不法獲利新台幣10億元,高院更一審12日判決出爐,改依《金融控股法》背信罪,輕判辜仲諒3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盧逸峰攝)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12年前涉嫌以資本額僅1美元的空頭公司「紅火」,炒作連結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不法獲利約新台幣10億元;原一、二審各被重判9年、9年8個月有期徒刑,高等法院更一審歷經4年審理,今(12)日判決出爐,改依《金融控股法》背信罪,改判辜仲諒3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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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辜仲諒於2006年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中信銀行董事長期間,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的張明田、時任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時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鄧彥敦3位主管,利用辜的前妹婿陳俊哲所掌控的空頭公司「紅火」贖回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當時扁政府正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但限制獲准併購前,不得預先持有併購對象逾5%股權。

檢方進一步表示,為顧慮金管會得知會使轉投資案破局,辜仲諒等人將結構債從長期持有,變更為短期持有,賣給空殼公司「紅火」,待兆豐金股價因中信金獲准轉投資而上漲,再由「紅火」贖回結構債,不法獲利近新台幣10億元。不過,金管會在2006年就接獲檢舉,經過調查後,認定辜仲諒等人違反營業常規,裁罰中信金1000萬元罰鍰,並追回「紅火」的差價利益。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辜仲諒獲「減刑」

2010年辜仲諒一審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刑9年,2013年二審更加重改判9年8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張明田等3名部屬,二審也各被判刑7年6個月至8年6個月。但最高法院2014年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一審,要求查明「本案受害者為中信金控還是中信銀行」、「如何認定辜仲諒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等疑點。

高院更一審從2014年10月進行審理,辜仲諒等人的辯護律師主張「紅火」不是炒股工具,而是「特殊目的公司(SPV)」,用來移轉連結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避免已獲准的轉投資案產生變化;更強調交易全程均在控制下完成,絕無造成呆帳的風險,贖回的獲利也歸還中信金,並沒有私吞。

根據判決結果,因辜仲諒在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獲得的不法獲利,加上此案已纏訟12年,已逾速審法8年的規定,共獲得3次減刑,讓高院更一審改判,以《金融控股法》的共同背信罪,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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