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錄:陳建國冤案及前檢察官狀告檢署案

2023-07-3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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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法務部長蔡清祥主持新任高階主管交接典禮,左為卸任橋頭地檢署檢察長莊榮松,右為新任檢察長洪信旭。(蔡親傑攝)
卸任橋頭地檢署檢察長莊榮松(左起)、法務部長蔡清祥、新任檢察長洪信旭。(資料照,蔡親傑攝)

前檢座吳志成狀告宜檢處分案:不忍卒睹的辦案實況

吳志成遭監察院彈劾,依監察院調查報告(112司調0005號):「自2019年至2021年止,檢察官吳志成『未傳喚被告(犯罪嫌疑人)』起訴或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計101件。」(詳拙文《檢方權勢氣焰滔天?論雄檢訓斥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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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檢狀告宜檢處分乙案》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相關判決。(為免文繁,懇請檢索北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429號判決, 保訓會111公審決字第573號評定)細看北高行該案判決,且不論原處分是否具有瑕疵(吳檢於2022年6月7日自願退休生效),筆者注意到以下關鍵內容:

一、吳檢110年第二期檢察官平時《考評紀錄表(A級至E級)》:C級計27項、D級計26項(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E級計4項(表現多未達基本要求)。

二、2022年1月7日職評會召開前《綜合評核》吳檢缺失如下: 

(一)不開庭傳喚被告,「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傳拘不合法、「未查明」被告住居所或在監押等情形「即擬」通緝;

(三)結案書類認事用法「有誤」;

(四)辦案或結案有「草率」情形;

(五)結案書類不校閱或書類潦草情形;

(六)外勤相驗「疏於」職務執行。(以上詳北高行111年訴字第1429號判決)

當細看綜合評核吳檢缺失(一)至(六),宜檢《110年通案辦案成績》更載明:110年「簡易判決處刑」等,全署無罪確定案件計104件,其中吳檢佔16件,達全署無罪確定案件15.38%。(註:若以宜檢『百人無罪』比喻,吳檢一人可獨佔15人)。響鼓不用重捶,請看「不開庭傳喚被告『逕自』起訴」此語,即可恍然大悟!雄檢吳韶芹同此,漠視遊民之被告人權保障,逕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採公示送達,雄檢也稱一切合法?(遊民有至警局喊冤、雄檢未傳喚被告)

細看檢方辦案正確率!平均值超過「95.3%?」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請問讀者們,可否知悉「檢察官吳志成」辦案正確率?答案係「(110年度)94.5%」,宜檢110年之平均辦案正確率96.5%,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平均辦案正確率95.4%。換句話說,吳檢當年之辦案正確率「僅」低於平均值不到1%?懇請檢視以上宜檢所列吳檢(一)至(六)疏失,其辦案正確性94.5%?「法律守護者」之「辦案正確數據」如此,見微知著,細思怎能不令人驚懼及寒毛直豎?

依法務部2023/6/30統計最新資料(112年1至5月),起訴後檢察官辦案正確性為「95.3%」,請觀察《法務部之計算模式》:「辦案正確性=有罪人數/(無罪人數+有罪人數+管轄錯誤人數+應歸責於檢察官之免訴或不受理人數)×100%」,該計算模式顯然大有問題。智者以喻而明,前檢座吳志成「(110年)辦案正確率高達94.5%」已可初步查見其謬;進一步論之,略如「詹騏瑋對當年《陳建國案》」或「吳韶芹《未傳喚遊民『逕自』起訴》、《真中藏假舊傷起訴案》」之辦案,或言草率謬誤,卻列入「辦案正確性?」乃至考績年年甲等!(詳拙文《評檢方「真中夾假」之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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