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記取CSSTA殷鑑,加入CPTPP應速建構透明、公開之法體系

2023-07-2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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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管見-「臺灣加入CPTPP」應速建構透明、公開之法體系:

2019年5月16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成員國代表在智利首都聖地牙哥聚會(AP)
蔡英文總統以強化臺灣在全球的關鍵戰略與經貿地位,強勢推動「臺灣加入CPTPP」作為8年政績總體展現。(資料照,美聯社)

蔡英文總統以強化臺灣在全球的關鍵戰略與經貿地位,強勢推動「臺灣加入CPTPP」作為8年政績總體展現。時值2024年總統大選,更有其政治力量延續的盤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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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臺灣加入CPTPP」如上所述,已是集外交內政、經貿產業、社會文化暨兩岸關係的國安議題。建議執政的民進黨政府除了莫忘2014CSSTA初衷,要提出詳盡「產業」、「社會」及「國安」等衝擊評估報告,俾讓社會各界深入且具體評核,並應廣開公允進言公開管道外,尤應謙卑認知「臺灣加入CPTPP」實已關連到「總統涉外事務權」(foreign power)與「國會監督參與權」(Congress oversees participation rights)的分際。

此時,執政者對於總統處理涉外事務、締結涉外協議或行政協定時,必會要求賦予總統應有且適當的權限,以靈活臺灣外交國際空間,確保能因應「臺灣加入CPTPP」的經貿等各類型談判空間,也能應對詭譎多變的兩岸情勢發展需求。

不過,筆者基於「行政監督」、「分權制衡」的政治原理,也必須要思考應給予適當的監督警示制衡,以避免造成總統權力之行使衍成脫韁野馬,無法控制,反而導致國內政爭紛起,甚至造成兩岸關係緊張,又失信於國際,衍成印太區域地緣政治圈動盪不安的引爆點甚至是亂源所在。

因此,朝野政黨應該要務實面對與理性釐清:在行政與立法權力行使與互動關係中,「總統涉外事務權」(foreign power)與「國會監督參與權」(Congress oversees participation rights)的分際,並速建構透明、公開的法體系。諸如:

一、「總統涉外事務權」的權限與運作,會因政府體制是總統制、內閣制或半總統制而有區別?

二、「總統涉外事務權」是否應具「專任性」(Sole Organ)?

三、「總統涉外事務權」是否應具「專法性」(Special law)?

四、「總統涉外事務權」中之締結協議權(treaty power)的運作,是否應遵循「程序準則」(Procedural guidelines),予以強制性或彈性的立法設計?

五、在總統處理涉外事務時,國會能否享有「參與權」(Participation power)? 又「參與權」含括那些範圍? 又須制訂哪些程序上的注意規範?

六、國會在總統處理涉外事務時,是否應賦予「監督權」(Supervisory power)? 又「監督權」含括那些範圍? 又須制訂哪些程序上的注意規範?

雖然因應國際外交空間、經貿拓展與兩岸情勢發展,在牽涉討論總統「涉外事務權」,確實存有實踐案例不足以及憲政慣例運作闕如的窘境。但筆者認為,這並不意味即無探究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反而為因應「臺灣加入CPTPP」情勢需求,以及為了避免重蹈CSSTA失敗殷鑑,突破加入CPTPP外交經貿談判困境,也為了國內政局的長治久安、人民福祉與國際空間的開拓必要,朝野政黨實應勇於面對這憲政運作爭議難題,結合國際公法與憲政運作之學者專家,未雨綢繆、集思廣益,盡速建構透明、公開之法體系,諸如貿易法、條約締結法的修正、國會(立法院)朝野協商體制的法制化、正式成立加入CPTPP特種委員會、妥善規劃總統「涉外事務權」與國會「監督參與權」的調和運作,建立《涉外暨兩岸協議監督體系》予以法制化,才是利國利民、長治久安之舉。當然,這「透明法制化的建立」確實得視政治人物的視野與格局,方得以致之。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 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陪同鑑定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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