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為什麼不要同性婚姻專法?

2018-08-2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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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要保障每一個人生存在這個社會中的權利與義務不受到侵犯,藉以使每一個人的人格更加完整。法律之所以重要,並不是因為能夠懲罰社會上的犯罪者,也不是因為能夠藉以區分你我。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條文所規範的內容往往是我們之所以能夠為人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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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應該等到社會普遍都可以接受同性戀的時候,再來修訂民法,然而,法律不是這個社會上的最大公因數,法律也從來不應該被社會的最大公因數所左右。「法律,不是人民多數決的象徵,而是社會觀念進步、發展的方向與指標」,讓同性婚姻被民法婚姻章節所涵括,並不是要製造挺同與反同間的衝突與對立,更不是要鼓勵大家變成同性戀。以民法婚姻章節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是一種社會發展的方向與指標,是一種觀念與立場的表述,希冀藉此告訴人民,我國法律作為最低的道德標準,承認同性婚姻的形式與關係,讓人民了解這樣的觀念是使社會上每一個個體得以活得更快樂、自在的方式與關鍵,如此一步步讓社會上的人們都可以嘗試尊重、接納同性婚姻。倘若法律在未得到大部分人民的認同下不得修改,則當同性戀者受到社會歧視,或是權利受損時,又何來可以尋求司法救濟的管道,如此即是夾殺了同性戀者的生存空間。

20180104-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4日於呂欣潔、陳凌同性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案宣判後,召開「政府算計不見人名,多元社會公民再起」記者會。(顏麟宇攝)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於呂欣潔、陳凌同性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案宣判後,召開「政府算計不見人名,多元社會公民再起」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專法之所以不被接受,是因為當這個國家的法制在人民適用法律的當下,告訴你若你是異性戀,則適用「民法婚姻章節」,若你是同性戀,則適用「同性婚姻法」的時候,實際上就是以「性向」作為區分依據,將社會上的人民劃分為異性戀與同性戀,並給予不一樣的法治權利,甚至這樣的區分與依據是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換言之,即是以國家公權力的角度,強行區分異性戀與同性戀,並為差別待遇,是為國家公權力的歧視。再者,心理學研究指出,一個社會的群體在出現區分你我的界線後,被歸類為同一群體的人會更加深化自我群體的認同感,並更加排斥非同類、非同群體的人。也就是說,一旦選擇專法,給了社會國家性的群體區分標準,被劃分為異性戀的一方便可能會更加強化異性戀的群體意識,並更加強烈的排斥同性戀者;被劃分為非異性戀的一方,雖然可能也會更加強化自我群體意識,但身為社會上非多數的一方,仍然會被佔社會大多數的異性戀者歧視與排擠,遭受不平等的待遇。綜上所述,倘若訂定專法,不但無法消彌社會上對於非異性戀者的歧視,反而會加深偏見與對立,之於整體的社會氛圍不會有幫助,甚至會惡化彼此間的關係。

民法的修訂之所以更佳,甚至是最佳,乃因此做法是將社會上所有人,包含異性戀與非異性戀者都納入民法的規範中,免去法條中區分兩個群體的依據,一視同仁的適用同樣的法律,傳遞出無論性別,皆同等適法的意識與觀念,如此漸漸讓人們瞭解雙方群體並存的可能,甚至進而讓雙方對彼此間的界限與偏見逐步消失。如同文章最一開始所提到的,若是以「修訂民法婚姻章節」為最終目的,並暫時先以「專法」為同性戀者的權利保障,這樣的說法是可以被接受的,原因是這個社會與國家願意以法律承認同行婚姻,並且先用暫時性的法律,在修訂完民法前的過渡期間,給予同性戀者直接的權利保障,等到民法修法完時,直接讓同性戀者適用民法婚姻章節的規定,如此仍舊符合法律作為國家、人民觀念的發展與進步方向之意義。只是,現況下的社會氛圍與立法政策,專法派即是將專法當作同性婚姻保障的最終結果,這樣的論調不僅與上述的法律意義相違,也著實增加深化社會對立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民法婚姻章節的修訂,是對於社會上各個群體權利最直接的保障,也是讓社會對立、衝突得以化解的方法之一,更是這個國家社會發展、進步方向較好的指標;反觀專法的論點與進程,則是會持續深化群體間的對立與衝突,別無益於社會的和諧與共生。

寫著「婚姻平權,決不讓步。拒絕專法,不分異同」字樣的鐵板。(古德謙攝)
寫著「婚姻平權,決不讓步。拒絕專法,不分異同」字樣的鐵板。(資料照,古德謙攝)

最後,我想說:「你可以不接受非異性戀者,但不應該因此要求、認定國家法律與公權力不能承認同性婚姻。你可以不喜歡非異性戀者,但不應該剝奪國家法律、公權力對於非異性戀者的保障。」

8月底前的同性婚姻公投連署,以及今年年底的同婚公投,是一場平權的戰役,是一次呈現台灣社會對於平權價值觀的進程與思想的定位。我們不強求社會上所有的人都馬上接受同性婚姻,支持同性戀者擁有結婚與受到民法保障的權利,並不直接表示你支持、認同或是接受同性戀者,只是表述你也認為同性戀者士人,是這個國家社會的公民,也因此應該擁有跟大家、所有人一樣且同等的權利。

*作者為台大學生代表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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