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為什麼不要同性婚姻專法?

2018-08-29 05:40

? 人氣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於2017台灣同志遊行晚會活動上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於2017台灣同志遊行晚會活動上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同性婚姻的相關規範究竟要入民法婚姻章節,還是要另訂專法予以依據,是這兩年許多人爭論的議題。在討論的過程中,支持民法的人會強調若是另訂專法,實際上仍舊是歧視,原因後段闡述;支持專法的人則主張倘若同性婚姻入民法,需要更動太多的法條細節與文字,許多傳統的婚姻文化也會因此而受到波及與破壞。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在前些日子裡,有人問我為什麼挺同者要執著於民法或是專法的適用,我的回答除了上述專法是另一種歧視之外,我再給了一種說法,那就是倘若專法是現況下立法的中程目標,而修民法是遠程目標的話,暫時適用專法的決定是可以被接受的,前提是最終同性婚姻仍舊必須被納入民法婚姻章節的規範中

本篇文章的論述依舊先從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屬於人類基本權的理論開始。根據我國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現行民法制度之所以違憲,是因為民法未明確寫出「同性戀者可以依法登記為配偶,並享有婚姻存續中的權利義務」,因此,即便同性戀者想要結婚,頂多只能舉辦儀式婚,而不能為結婚登記,更無法行使配偶間的權利義務,這樣的情況使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區別界線出現,而且這樣的界線是以「性向」為劃分依據。又我國大法官解釋憲法第7條所舉出的平等權內容僅為例示,並非窮盡列舉,於此,個人的解釋有兩種,一種是直接認定性向為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之一;另一種,則是將「性向」視為「性別」下的其中一個子概念,讓性別囊括性向,既然憲法第7條已經明文性別不可以做為差別待遇的依據,作為性別框架下子概念的性向自然也就被涵括在憲法第7條的範圍中。

有人會說不能登記結婚不會影響權利,這句話的問題在於現行制度下,有許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行使,必須是在婚姻配偶關係存續下方可進行,又這種關係存在與否的認定,必須以是否依法登記為根據,同性戀者在無法依現行法登記的情況下,也就沒有行使上述權利義務的機會。再者,因為現行法並沒有能讓同性戀者登記為配偶的機制,所以同性戀者不會被法院、政府單位承認擁有婚姻、配偶關係,在某些社會氛圍、群體的觀念中,同性婚姻也不會被承認,使得同性戀者無法自由的選擇與誰結婚,申言之,這個社會上的人只承認與異性共同結合的婚姻關係,而不承認同性間的婚姻關係,所以對於同性戀者來說,我們選擇與同性結婚的機會與自由被剝奪了,進而我們無法行使配偶兼備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總上所言,現行民法制度下,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受到限制,而這樣的限制是因為性向所導致,為憲法所不容,又無確切的理由支持這樣的立法內容,因此被宣告違憲。

20180420-軍人年改20日付委,國民黨立委包圍主席台,與民進黨立委發生推擠,時代力量則在議場內高舉「婚姻平權」標語。(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立委們在議場內高舉「婚姻平權」標語。(資料照,顏麟宇攝)

往下說明專法派的論點有何不合理之處。專法派的人會認為,倘若同性婚姻被修訂入民法的範圍中,會動盪到長久以來所保存的傳統婚姻觀。此處他們所說的傳統婚姻指的是異性共同結合,並且是要以生育為目的的婚姻傳統,有些甚至執著於對「家長二人」的稱謂。其實這部份的論調在網路上已經有很多人回應過,我再試圖說明一次。婚姻指的是兩個相愛的人,對彼此互為承諾,希望共度一生,同時也希望能持續保有穩定的親密關係下所建立的一種相處模式。以這樣的架構檢視,無論是男男、女女、男女或跨性別者等間,只要兩方都是人,而且都相愛,願意給彼此承諾、建立永久的親密結合關係,就屬於婚姻所定義的範疇。性別之於婚姻的意義與角色,是人類在文化傳統中所塑造的「習慣」,但這樣的「習慣」不應該成為社會上每一個人都必須遵守的規範,更不是代表所有人的性格、個性或是選擇依據,也就不應該要求任何人因為這樣的習慣改變自我。換句話說,性別不應該是婚姻能否建立或被承認的決定因素。再者,對於家長二人的稱謂也不是民法所規定的,民法的條文並未寫道「子女須稱呼男性家長為爸爸、父親,並稱呼女性家長為媽媽、母親」,換言之,究竟要稱呼自己的家長為何,不是法律之規範內容,要稱雙親一、雙親二、爹地、媽咪、爹、娘、爸爸、媽媽、阿爸、阿母等都是自己家庭所決定,同性婚姻中的雙方二人,究竟希望他們的孩子稱呼他們什麼也不是任何人所可以決定與擔心的,因為這真的跟他們自己以外的人無關,那是家庭成員間自己產生的相處模式與默契,甚至同性戀者能不能收養小孩都是未定論。進而言生育是否為婚姻之目的,這個論點其實不攻自破,因為現況下就有很多異性戀婚姻者沒有生小孩,顯得異性戀婚姻也並非以生育、傳宗接代為目的之結合關係,既然如此,又怎能以同性戀者不能生育小孩為理由,拒絕承認同性婚姻,並拒絕讓同性婚姻受到民法直接的保障?

除了上述的論點外,專法派更進一步認定修訂民法的方式實際上是要鼓勵大家變成同性戀。這個說法不合理的地方在於法律的修訂是為了使人民的權利受到更全面的保障,讓所有的人民都可以被納入法律的保障範圍,修訂完民法後,只是讓同性戀者可以依法登記為配偶,並享有可以行使配偶間權利義務的機會,當然,或許也會讓更多同性戀者有勇氣向身邊的人公開說出自己的性向。需要留意的是,修法、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會讓本來就是同性戀的人更有勇氣做自己、讓本來就是同性戀的人可以擁有婚姻自由,並不會讓本來不是同性戀的人變成同性戀並與同性結婚。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要保障每一個人生存在這個社會中的權利與義務不受到侵犯,藉以使每一個人的人格更加完整。法律之所以重要,並不是因為能夠懲罰社會上的犯罪者,也不是因為能夠藉以區分你我。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條文所規範的內容往往是我們之所以能夠為人的重要依據。」

有人說應該等到社會普遍都可以接受同性戀的時候,再來修訂民法,然而,法律不是這個社會上的最大公因數,法律也從來不應該被社會的最大公因數所左右。「法律,不是人民多數決的象徵,而是社會觀念進步、發展的方向與指標」,讓同性婚姻被民法婚姻章節所涵括,並不是要製造挺同與反同間的衝突與對立,更不是要鼓勵大家變成同性戀。以民法婚姻章節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是一種社會發展的方向與指標,是一種觀念與立場的表述,希冀藉此告訴人民,我國法律作為最低的道德標準,承認同性婚姻的形式與關係,讓人民了解這樣的觀念是使社會上每一個個體得以活得更快樂、自在的方式與關鍵,如此一步步讓社會上的人們都可以嘗試尊重、接納同性婚姻。倘若法律在未得到大部分人民的認同下不得修改,則當同性戀者受到社會歧視,或是權利受損時,又何來可以尋求司法救濟的管道,如此即是夾殺了同性戀者的生存空間。

20180104-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4日於呂欣潔、陳凌同性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案宣判後,召開「政府算計不見人名,多元社會公民再起」記者會。(顏麟宇攝)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於呂欣潔、陳凌同性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案宣判後,召開「政府算計不見人名,多元社會公民再起」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專法之所以不被接受,是因為當這個國家的法制在人民適用法律的當下,告訴你若你是異性戀,則適用「民法婚姻章節」,若你是同性戀,則適用「同性婚姻法」的時候,實際上就是以「性向」作為區分依據,將社會上的人民劃分為異性戀與同性戀,並給予不一樣的法治權利,甚至這樣的區分與依據是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換言之,即是以國家公權力的角度,強行區分異性戀與同性戀,並為差別待遇,是為國家公權力的歧視。再者,心理學研究指出,一個社會的群體在出現區分你我的界線後,被歸類為同一群體的人會更加深化自我群體的認同感,並更加排斥非同類、非同群體的人。也就是說,一旦選擇專法,給了社會國家性的群體區分標準,被劃分為異性戀的一方便可能會更加強化異性戀的群體意識,並更加強烈的排斥同性戀者;被劃分為非異性戀的一方,雖然可能也會更加強化自我群體意識,但身為社會上非多數的一方,仍然會被佔社會大多數的異性戀者歧視與排擠,遭受不平等的待遇。綜上所述,倘若訂定專法,不但無法消彌社會上對於非異性戀者的歧視,反而會加深偏見與對立,之於整體的社會氛圍不會有幫助,甚至會惡化彼此間的關係。

民法的修訂之所以更佳,甚至是最佳,乃因此做法是將社會上所有人,包含異性戀與非異性戀者都納入民法的規範中,免去法條中區分兩個群體的依據,一視同仁的適用同樣的法律,傳遞出無論性別,皆同等適法的意識與觀念,如此漸漸讓人們瞭解雙方群體並存的可能,甚至進而讓雙方對彼此間的界限與偏見逐步消失。如同文章最一開始所提到的,若是以「修訂民法婚姻章節」為最終目的,並暫時先以「專法」為同性戀者的權利保障,這樣的說法是可以被接受的,原因是這個社會與國家願意以法律承認同行婚姻,並且先用暫時性的法律,在修訂完民法前的過渡期間,給予同性戀者直接的權利保障,等到民法修法完時,直接讓同性戀者適用民法婚姻章節的規定,如此仍舊符合法律作為國家、人民觀念的發展與進步方向之意義。只是,現況下的社會氛圍與立法政策,專法派即是將專法當作同性婚姻保障的最終結果,這樣的論調不僅與上述的法律意義相違,也著實增加深化社會對立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民法婚姻章節的修訂,是對於社會上各個群體權利最直接的保障,也是讓社會對立、衝突得以化解的方法之一,更是這個國家社會發展、進步方向較好的指標;反觀專法的論點與進程,則是會持續深化群體間的對立與衝突,別無益於社會的和諧與共生。

寫著「婚姻平權,決不讓步。拒絕專法,不分異同」字樣的鐵板。(古德謙攝)
寫著「婚姻平權,決不讓步。拒絕專法,不分異同」字樣的鐵板。(資料照,古德謙攝)

最後,我想說:「你可以不接受非異性戀者,但不應該因此要求、認定國家法律與公權力不能承認同性婚姻。你可以不喜歡非異性戀者,但不應該剝奪國家法律、公權力對於非異性戀者的保障。」

8月底前的同性婚姻公投連署,以及今年年底的同婚公投,是一場平權的戰役,是一次呈現台灣社會對於平權價值觀的進程與思想的定位。我們不強求社會上所有的人都馬上接受同性婚姻,支持同性戀者擁有結婚與受到民法保障的權利,並不直接表示你支持、認同或是接受同性戀者,只是表述你也認為同性戀者士人,是這個國家社會的公民,也因此應該擁有跟大家、所有人一樣且同等的權利。

*作者為台大學生代表大會代表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