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迴響:稱「合法密醫」,太沉重!

2015-05-0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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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不是「合法密醫」。(取自奇美醫院官網)

專科護理師不是「合法密醫」。(取自奇美醫院官網)

拜讀「專科護理師將成為合法的密醫」一文有感。首先,筆者肯定此文作者對專科護理師相關權益之關心,惟文中若干觀點恐非正確,筆者有幸參與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3項(即專科護理師執業法源依據))與第4項規定(即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之立法過程,對於文中有失正確之觀點,難以視而不見,尚祈發表淺見一二,以正視聽。

第一,作者言及「蘇委員身為醫師,難道不知道醫師法第28條定義,沒有醫師執照者執行醫療行為屬於密醫罪,且與日前通過護理人員24條法案難道沒有矛盾之處嗎?」。作者會如此認為,應該是只認識到「醫師法第28條本文的原則性規定」(即非具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不知道此條文尚設有四款例外規定,其第2款即規定護理師於醫師指示下可執行醫療業務,且不會因此而觸犯密醫罪。在此前提下,有疑問者為: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得執行之醫療業務範圍為何?

答案當然不會是「全部」的醫療業務,衛生福利部曾以行政函釋表示護理師可得執行之醫療業務為「低危險之醫療行為」,例如打針、導尿與灌腸。如果作者對醫師法第28條第2款但書有所注意,應不致遽下「沒有醫師執照者執行醫療行為屬於密醫罪」此結論。

第二,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與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規範於護理人員法第24條,其中第4款指出護理人員可執行之業務範圍包括「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依衛生福利部行政函釋,醫療輔助行為之本質即「低危險之醫療行為」,從而護理人員法第4款之醫療輔助行為概念其實與醫師法第28條第2款但書相互呼應。換言之,專科護理師依醫師法第28條第2款但書可執行低危險之醫療行為,專科護理師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亦可執行低危險之醫療業務,故而並非如作者所言「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行為屬密醫罪,而此現象又與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相互矛盾」,筆者認為正解應是「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行為不會成立密醫罪(前提是:如執行的是低危險之醫療行為且經醫師指示),而此現象與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並無矛盾」。

第三,本次修法最大的問題,並非作者所提之觀點,而是:專科護理師為進階護理師,如果如同於護理師一般,僅能執行低危險之醫療行為,可能無法凸顯出專科護理師此角色之進階性與專業性。基於如此考量,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在「低風險之醫療行為保留給護理師執行」與「高風險之醫療行為當然給醫師執行」之夾縫中,為專科護理師找出一片天,即把中風險之醫療行為劃給專科護理師執行,如此一來,執行中危險醫療行為之專科護理師,相較於執行低危險醫療行為之護理師,更具進階性與專業性;而對比執行高危險醫療行為之醫師,專科護理師僅執行中危險醫療行為,其執業風險應較合理且較易控制。這些想法,完全是站在專科護理師的角度出發,經各界激盪與檢視下,最後變成了立法成果。

最後,筆者長篇大論後最想表達的是:稱「合法密醫」,太沉重!且有矮化專科護理師之嫌。如有天「合法密醫」成了「專科護理師」的同義字或代名詞,這不是打擊專科護理師而已,而是重創整體護理界,筆者懇請鼓吹「專科護理師」就是「合法密醫」之耳語就此打住,這個請求,不是為了什麼,而是為了給專科護理師這個職業一個最基本、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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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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