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被害者符合「被害者形象」:《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選摘(2)

2023-06-12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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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柯承惠攝)

犯罪被害人,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柯承惠攝)

假設有一天,你在醉到不省人事的狀態下,搭了職場上司的車,接著就失去了意識。等到因口渴從睡夢中醒來,發現自己和上司兩人赤裸地躺在床上,這時你會怎麼辦?如果深夜結束加班後回家的路上,在暗黑到小巷裡被突然跳出來的男子性侵了,你會怎麼辦?該怎麼行動,才會「像」個被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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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被害者形象」,指的是外界預期被害者會擁有的各種個性、行動、想法等。一般來說,「像個被害者的行為」包含了在犯罪被害後立即向調查機關申訴舉報、表現出恐懼及害怕、因犯罪的衝擊而長期感到痛苦等。雖然被包裝成「常識」、「自然」,但是實際上被害者形象只不過是反映主流社會的視角或偏見的概念罷了。

近年來關於被害者形象的討論相當活躍,似乎已形成充分的共識,認為討論被害者形象已是無意義的事了。只不過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者形象仍舊是重要的話題,甚至還有這樣的主張:

「性侵被害者的典型行動模式,稱之為『被害者形象』。雖然一般已廣泛相信,要求被害者表現出被害者形象,是很不道德的,但這種看法並不適用於『狹義的被害者形象』,因其仍為必要,方能在法庭上有合理根據,足以評價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

這裡所謂的狹義被害者形象,指的是當事人對於事件毫無保留、一貫且正直地陳述,同時在情境脈絡下當事人以社會一般人認為的、符合常理的方式行動。

但若被害者陳述的一貫性或一致性不足,或是被害者不願說出自己經歷的所有一切,我們不能就這樣認定他在說謊。他也有可能是因為對於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情況,還沒有充分的認知和理解,也可能是因為該次事件太過驚嚇,導致認知功能的效率暫時下降。另外還有很多情況,都會導致陳述的一致性與一貫性降低,例如類似事件反覆發生,被害者在陳述時無意間將幾次事件的記憶混雜在一起了;又例如被害者沒有正確理解法庭上的提問等。試問,若僅因為受害者遭到犯罪傷害,就要求被害者放下羞恥心,必須說出所有一切──甚至與事件無關、相當隱私的訊息都得全盤托出。這樣的要求公平嗎?絕對不公平。然而加害人不僅不必背負這樣的義務,而且還被賦予了「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常識指的不是專業知識,不是絕對標準或客觀事實,而是指社會成員共同認為理所當然的價值觀。這也代表著,我們很可能會把許多人共有的偏見,讓它搖身一變成為常識。為了避免這樣的錯誤,在判斷常識性時,要排除偏見和固定觀念,同時仔細考慮不同的個人所處的情況。但人類會自動地去想到自己的「基本價值觀(亦即常識)」,因此要有意識地在腦中排除這些基本價值觀,即使對身經百戰的心理專家來說,也絕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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